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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3.1 一、商品交换与法的产生

一、商品交换与法的产生

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

对法的产生有各种说法,有“暴力论”、“阶级斗争论”、“契约论”、“自然论”等观点,它们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法的起源;但引起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正如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与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8]马克思对法的产生说得更加明确、更加具体,认为先有交换,然后出现法律,而法律的最初形式是契约。他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契约这样法的形式,等等。”[9]从马克思、恩格斯上述两段论述中,我们至少可以引出两个命题:(1)商品交换是法产生的基础,或者说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2)法律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契约,而不可能是其他。事实上,商品交换产生法,法又调整商品交换,这就是它们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法之所以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这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第一,商品交换的主体之间的地位在形式上必须平等,离开形式平等这一基本条件或基础,便不可能存在实质性的交换,而双方这种平等地位,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第二,交换双方必须是交换产品的所有者,其所有权必须是没有异议的,因为商品交换实际上是所有权的交换。这就要求法律在交换之前即已确认和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否则,交换即无法进行。第三,交换需要一定的规则,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款以及交换的方式等问题;这些规则也需要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些规则的形成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第四,产品交换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在进行之中和完成之后都可能出现一些经济纠纷,而对纠纷的解决的方法和原则,要靠法律来作出规定。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当然,这也有个发展过程,起初是靠氏族首领的威信,后来则越来越靠事先约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开始表现为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

综上所述,法律是依产品交换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依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实这是表面现象,问题的本质还在经济关系,还在商品交换。至于有人说,法从来就有,这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有一个产生的过程。即使是地球,也有一个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法不可能是从来就有的,而必然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