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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3.3.1 一、宪政人权

一、宪政人权

当代法律正义论,多以宪政人权作为思想前提。著名比较法专家莫诺·卡佩莱蒂指出,曾有过一个自然正义的时代,当时国王和议会的法令据说须服从一种更高级的不成文法。随着英国和法国的革命,实在法正义的时代到来,其特征就是书面的制定法和民众立法机关占据着正义阐释的首要地位。我们现今的时代业已见证了宪法正义的萌芽,它在某种意义上把法律的形式和自然正义的实质结合起来,许多国家已通过成文宪法重申了高级法原则,从而使三种观念融合一体即法原则至上性、高级法书面化和宪法司法化。[22]如何通过宪法这一伟大的“新社会契约”达成正义内蕴的自由与平等,维护人之原初权利的起点公平,特别是通过一种公正的司法机制实现宪法许诺的人权理想,可以说是当代法律正义思潮的一大亮色。

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把当代世界人权看成是比实在法更高的正义权威,因为人权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正义(即合法性)与个人权利的关系。现代国家正义必须表现为法律形式,而现代法律则首先必须是与人权相一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哈贝马斯将人权确定为高级法,这既不是排斥人民主权,也不是排斥自然法,而是要强调,人权比人民主权和自然法能更清楚地表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高度一致。人权为人们不断形成和完善正义提供了理性讨论的“论坛”,让人人能自由理性地发表意见,公民享有交际和参与的政治权利。[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