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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1.1 一、对法的本原的不同态度

一、对法的本原的不同态度

本原,是指世界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希腊文的原意是开始,又译为始基。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存在物都由本原构成,一切存在物最初都从其中产生,最后又复归为它。法的本原是指法的根源或实质渊源,而不是形式渊源。即法从何处而来?是先验存在的或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是人的理性的表现或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的真正基础是什么?这是法学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法学家们对法的本原问题虽然没有作出正面回答,但却是一个他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因而在他们的学说中就自然地涉及对法的本原问题的探讨。自然法学把法的本原归结为自然理性或人类理性,历史法学认为民族精神是法的渊源,狄骥把“社会连带主义”说成是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功利主义把法看成是体现了某种利益关系的东西,分析法学派则把法律看做“主权者的命令”或“纯粹规范”等。这些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由于他们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没有进一步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生产方式的角度去分析法的客观基础,因而其结论就不可能是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方法论出发,认为法的本原不在法自身,而是在法之外,法的根和源在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之中,即根植于经济关系之中。也就是说,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马克思讲的物质生活关系,就是指经济关系。鉴于法的本原是指法的根源、根基,因此,我们认为,经济关系就是法的本原。

经济关系作为法的根源是复杂的,既可以纵向来看,即从法的产生与发展来看,法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关系;又可以从横向来看,即从某个国家或某一法系的变化来看,也没有离开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当然,其表现形式有时是直接的、迅速的;有时又是间接的、缓慢的。但归根到底,法根源于经济关系。

法的本原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探讨的核心。马克思、恩格斯在探求法的本原的艰辛道路上,付出了巨大的精力。法学世家出身的马克思,早年曾十分推崇黑格尔的法哲学,但大学毕业后的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实践,使他深感黑格尔法哲学与现实的矛盾,并因此而产生过苦恼。他带着这种苦恼与疑问,认真调查与研究,还借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中的有价值的思想,写出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名著,特别是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首次发现并阐释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首次揭示了国家与法对经济的依赖关系,得出了法的根源是经济关系这一划时代的结论。

此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全面论证了法与经济的辩证关系,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原的理论,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丰富与发展,我们党强调“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强调“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强调“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等,都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原的理论的运用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