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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2.4.1 一、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的历程

一、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的历程

人权和法律的相互结合,是历史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的过程亦为人权法的演化与发展的过程,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人权法萌芽时期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实现古代法向近代法的转变过程中,人权开始正式进入法律的领域,形成人权法。可以说,人权法是近代法的一个标志,是古代法向近代法演进的最根本的内容和表现,如英、美、法等国颁布的《权利法案》、《人权宣言》和宪法等,美国1787年宪法将《独立宣言》载入其中,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直接载入其中,美国独立之前各州的宪法有不少将人权确立为法律原则。

(二)人权法发展时期

在19世纪,随着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人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内容日益拓展,开始将社会权利载入到法律规范之中,社会权利包括生存权、教育权、文化权等,这是以德国《魏玛宪法》为开端传播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的。其基本特征在于:(1)人权法的内容更加全面和系统,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而且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法律上加以确认;(2)人权法律的层次分明,各种不同效力位阶的人权法开始分化,既有抽象的人权法律原则,也有具体的人权法律规则;既有实体性的法律规定,更有程序性的法律保障。

(三)全球化时期

19世纪40~50年代,全球性的人权立法运动大规模地开展。除了西方国家以外,新兴的独立国家几乎都通过了本国的人权法,而且是集中体现在其宪法性文件中。国际性的人权保护文件和机构如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等大量涌现,并出现了几百部人权保护的国际性文件,迄今已形成了人权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