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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1.2.1 一、中国古代礼法传统观念与法的本质

一、中国古代礼法传统观念与法的本质

关于中国古代法观念的起源,我们已经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刑、律三者可以互通,在夏、商、周时期主要是刑,如禹刑、汤刑等。作为处罚手段,刑承载着的价值观念是“礼”。在原始社会,礼是祭祀的仪式,是一种宗教习俗。在国家形成过程中,礼逐渐从混沌的原始习惯中分离出来,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且各个朝代的“礼”是不同的。如夏有夏礼、商有殷礼、周有周礼。对于礼,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首先,是礼义。早期,礼的精神在宇宙观上有相当大的一致性,沟通着天命论。礼被儒家化以后,宗法伦理观念成为其主要精神,表现为“亲亲”、“尊尊”、“长长”等观念,它们与早期的天命观相互呼应,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涵盖了自然伦理和社会伦理。其次是礼制,即礼义的制度化,这是依据合乎天命的宗法伦理观念制定的社会制度,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最后是礼仪。为了实现礼制,需要在实践中确立行为的秩序和程序。就礼与刑的关系而言,刑是维护礼的暴力手段,两者的结合就是礼法。一方面,礼与法各有分工,“出礼则入刑”,礼禁将然,刑禁已然。礼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规范,法是维系礼的手段。另一方面,“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礼法的松散性。

夏商周时期的社会管理策略主要是礼主刑辅、礼法结合。这种策略将宗法伦理精神奉为目的,将与之相关的制度与礼仪视为主要的载体,依靠刑这一最终的暴力手段为辅助工具,这就决定了刑在礼法结构中的纯粹工具地位。夏商周时期的礼法观念被后世的先秦儒家所改造。孔子、孟子通过以“仁”为核心概念的儒家伦理体系,重新阐释了周礼的宗法伦理精神,企图恢复周礼。尽管儒家的伦理观念冲淡了传统宗法伦理的各项原则,但通过以“仁”释礼,儒家伦理传承和发展了西周礼法观中礼与刑结合的结构和礼占据主导地位的特征,为以后历代王朝接受这一观念打下了基础。先秦儒家主张礼对法的优先地位,主张将法视为与刑一样是实现礼义的工具和手段。此外,儒家的另一代表人物荀子看到了由刑演变而来的法具有承载儒家价值上的优点,主张礼法并用。这里的礼更多的是指儒家伦理,而法则是指以儒家伦理为指导精神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儒家化以后的中国法观念在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一直到清末,内在精神极为稳定,外在形式略有变化,并最终形成了中华法系。在中华法系中,作为儒家伦理精神的礼对作为法规范的律具有控制作用,律处于依附地位。在礼法观念的语境下理解法的本质,一要联系人伦秩序,二要联系权力。夏商周时代的统治者认为,法应顺应自然,尊崇天理人伦。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倡导“隆礼”,遵循本于人性的自然秩序和自然法,所以,法的作用就在于谋求社会与家庭的整体统一性、有序性与和谐性,以实现各社会主体在其应用地位中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法的本质是伦理的反应。战国以后,经过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汉初的“文景之治”、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的引礼入法、以经释法和《春秋》决狱,儒法逐渐合璧。以“三纲”为核心的伦理精神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和臣民百姓的日常行为准则,在皇权至上的等级观念支配下,法律成为了权力的表达和运用方式。法律本质上是维护伦理与权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