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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2.1.1 一、对“人权”一词的不同解说

一、对“人权”一词的不同解说

人权一词曾被认为是西方文明的产物,随着文明的演进和人类的进化,人们日益认识到人权并非西方独有,而是可以追溯至人类起源本身。所以,不同的时代和同一时代的不同社会背景下,人权被赋予了不尽相同甚至根本对立的意义。要理解人权的科学含义,首先应当弄清楚它的来龙去脉。

人权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理念之中。人权一词是公元前400年由古希腊的作家索福克勒斯首先提出的,它被看成是在自然正义下公平、公正或法一词的同义语。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中发掘出了人权这一思想传统并加以改造后正式提出,用作反封建集权的思想武器。其中意大利文艺复兴先驱但丁指出人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就是人权”[1]。在资本主义革命前夕,思想家将人权称之为是“天赋之权”;荷兰著名的法学家格劳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设专章阐释了“人的普遍权利”,并把人权作为第五章的标题;荷兰的另一位思想大师斯宾诺莎在其名著《神学政治论》中,专门用“自然法的主张和天赋之权”为标题论证了人的“天赋之权”,将人权理解为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能转让的自然而然的权利。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政治法学家洛克将这种自然权利的人权观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归纳,指出人权是天赋的而非国家施舍的,相反,国家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转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后产生的用以掌管好这部分权力的组织,转让出去的这部分自然权利称为国家权力,人们在转让后还保留有的权利就是人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即使是国家“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2]。而被马克思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则将人权分为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与起义权。法国的《人权宣言》亦称《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所指的人权主要是人身权利与政治自由。其中人权指人身权利和基本自由,公民权指参政权——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即“每一个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3]。“二战”后,开启了人权国际化的航程,人权被写入国际人权宣言和世界人权公约,泛指一切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外延大为拓展。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人之一、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认为,“人权是保持人的尊严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权一词仅指由于其人的属性而具有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4]。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指出:人权“指没有歧视地享有所有权利的权利”[5]

人权一词在近代传入中国后,在20世纪20年代末以胡适和罗隆基为代表的宪政派在全国掀起了一场人权运动,胡适发表的《人权与约法》指出,人权包括身体自由与财产权。罗隆基发表专论《论人权》明确指出:“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需的条件,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人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6]20世纪80年代,人权又成为研究的热点,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庄严宣称:“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入宪”成为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