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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1.3.1 一、法的价值冲突界定

一、法的价值冲突界定

先看一则材料: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出身社会底层,在他执政期间,为了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强调大企业要承担特别的社会责任,并通过加大税收和给企业课以额外的义务来要求企业对这一社会责任的承担。[14]结果,这些义务加大了韩国企业的负担,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相应导致政府税收减少,韩国官方在社会再分配中的资源也相应减少,使得社会贫困人口扩大。

卢武铉的尴尬遭遇实际上是体现了自由与平等关系处置的难题:加大企业税收固然可能一时一地弥合了社会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的实现,但对经济自由的过多干预也往往会损及企业的盈利,政府税收减少,帮助贫困人口的经济能力难以为继。

法的运行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它也难以避免法外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所以,在界定法的价值冲突时,必须将法外的价值因素考虑进去。由此,所谓法的价值的冲突,是指法自身以及与法运行相关的价值之间的不协调、对立与冲突。

无论是在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监督阶段,社会观念、社会规范之中承载的价值观都可能通过合法的程序渗入到法的运行过程之中。比如,社会舆论的压力可能将其承载的特定价值渗入到立法、执法与司法之中;又如,不同社会主体对自由与平等的不同期待,相应形成的舆论压力可能对一国诸多的法律制度形成一定影响;再如,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社会观念中的有关法的价值的要求会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渗入到案件的判决中。

总而言之,如果不把社会观念与社会规范中承载的法的价值的观念冲突纳入到法的价值冲突中,很难理解为什么国家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会经常由于社会民意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