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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3.3.1 一、法律论证的含义与作用

一、法律论证的含义与作用

从日常用语看,“论证”与“证明”含义相同,即根据已知真实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只有进行证明,才能使一个真判断的真实性得到确定。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20]在逻辑学上,论证是用某些理由去支持或反驳某个观点的过程或语言形式,通常由论题、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构成。[21]“论证”一词广泛使用于哲学、语言学、伦理学、政治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不同学者对其界定并不统一。

法律论证起源甚早,在古希腊文学作品《安提戈涅》中,克瑞翁与安提戈涅之间就是否埋葬波吕涅刻斯进行了论辩。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术有“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22]并且建立了三段论的论证模式。20世纪传统逻辑发展到数理逻辑,对证明和计算这两个直观概念进行符号化,从而建立起严密的论证体系,对法律方法论产生深远影响。一般而言,法律论证是指对法律结论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证明。法律论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法律论证的适用领域涵盖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既包括法学理论,又包括法律实践。从论证的对象看,法律论证是对立法决定、执法决定、司法决定和法律命题进行的证明;从论证的形态看,法律论证包括对话式论证和非对话式论证。前者指的是在言语交涉和对话中,论证参与者在证成自己主张的同时,又在反驳其他论证参与者的主张,如法庭辩论、学术会议等;后者指的是论证参与者通过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来证成自己的主张,而不存在论辩的对方,如司法鉴定、学术论文等。第二,法律论证是一种似真(Plausible)论证,具有可废止性(Defeasibility)。法律论证并不追求事实意义上的真实性,而是寻求在特定语境下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从法律事实上看,随着证据材料的增加,论证的结论就可能被修正、证伪或者废除;从法律规范上看,任何规范都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对某一类主体发生效力,因此,时间、管辖、主体发生变动,论证的结论也会发生变化。例如,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改判,这表明了一审判决具有可废止性。第三,法律论证注重交互的“对话”或“商谈”。法律论证主要通过相互的言语交涉来证明或反驳某一法律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论证是向对方或其他人“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通过“对话”或“商谈”的交互行为,使对方接受或者信赖自己,从而确证自己的观点或主张。[23]这个特征在法庭辩论中最为凸显,但在学术论文中也可以就某个问题展开商榷,只是这种“对话”在时间上不是同时的。

法律论证在不同的场合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立法而言,法律案的提出需要说明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根据法律案拟定的法律草案需要提交会议进行审议,既包括立法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又包括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这些围绕法律草案的讨论过程就是法律论证的过程。对于执法而言,在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时,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这些围绕行政决定的交涉过程也需要运用法律论证的方法。对于司法而言,无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还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论,以及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内的司法结论等都依赖于法律论证。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法律论证过程是思维的拓展和求新过程,在构建系统的框架结构后,要对论点进行分化和分解。通过把总论点分化为分论点和支论点进行推敲,对一个个细节问题进行求证和解答,从而形成完整、合理、规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