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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1.2.1 一、法的价值的功能

一、法的价值的功能

(一)传播法治理念

对中国社会的传统治理方式而言,法治治理是一个结构性的转变。厉行法治,价值先行;价值理念普及不到位,法治之法常常难以为公众所接受。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总体与根本上来看,有着相当的西方法的渊源。因此,如果不深刻理解这些制度背后的价值指向,公众就难以真正理解与把握这些制度的实质,法治之法难以获得广泛的社会观念支持。

中国社会深受传统儒家人治与德治精神的浸淫,现代法的价值似乎多在法学界内部循环,传播难以深入社会基层。公众经常由于无法理解制度背后的价值目标而怀疑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如刑事诉讼法为何要设定种种权利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些通常被看做坏人的人?律师为什么要给“黑社会”来辩护?在一些法律问题上,法学家的观点为什么常与社会大众的看法相去甚远?

只有通过法学教育及各种现代传媒的广泛传播,公众才有可能逐渐习得与理解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才有可能深刻地理解一些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相异的制度,进而支持这些制度,建构起法治的社会基础。法治如果没有这种基础,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结构性支持,法治的法律权威与道德权威将受到双重损害。为了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的价值的传播应面向社会大众,而非仅仅在法学界内部循环,通俗、浅易、简洁而又有效的传播方式是法的价值深入社会所必需的。

(二)指引法学研究

现代法学研究有价值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三大主要分析法,价值分析在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中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在法学研究中,价值分析可用来从宏观上分析一部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定位,如经济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其基础性的法律价值追求就不同:前者偏向以效率为基础价值,而后者偏向以平等为基础价值;价值分析也可用来从微观上分析一个具体法律规范进而上升到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价值追求。如刑事诉讼法中要不要以具体规范来纳入沉默权,这就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效率与公正等三方价值追求的博弈:从具体规范上分析沉默权有没有纳入,纳入程度如何,有多少相关规范的具体保障,进而可确定立法者的价值倾向,以及该法律规范的改进目标。

进而言之,由于法的价值呈多元特征,不同的价值处于不同的法域、地位、层次、要求上,各部门法中,其主要的价值追求可能各不相同。可以这样说,没有哪一个部门法的研究可以脱离价值分析而存在,这就需要在部门法研究中,把握主要价值追求,同时兼顾其他价值,努力在把握法的价值的高度上来进行部门法的研究,推进部门法的建设。

我国是一个法治初建的国家,法治建设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各方利益、传统价值观的重大调整甚至是重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西方各个法学派别之间的竞争也会以特定的形式在中国法学界重现,深刻把握法的价值及相关理论,并以之指引我国的法学研究,无疑将会促进我国法学的深入发展。

(三)指导法律运行

法律运行是法律从立法到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四个基本环节的实现过程。法律运行并非一个纯粹的机械的仅存形式逻辑的规则运作过程,法的价值是它的内在的精神与灵魂。

首先,现代法治之法有着多元的价值追求,这需要立法机关有着相当高的认识水平与法治责任感,将现代法的多元价值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去。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首先要明确现代法的基本价值,尽量避免制定出与这些基本价值相冲突的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理性化;不仅如此,立法机关还要以高水平的立法,通过法律规范技术性地协调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使得立法更加科学化;再有,立法机关应努力运用既有的制度途径,倾听各种社会力量的价值呼声,并以法律规范回应,使得立法更具民主化。其次,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社会问题错综复杂、变化迅速,行政权需要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来应对这些事务;然而,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意味着较大的责任与严格的规制,这种责任与规制除了法律规范规定外,还要行政主体努力把握相关法的价值追求,并以之来指导行政裁量,正确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后,在司法权的运行中,法的价值几乎渗入其全过程。在许多人看来,似乎只有疑难案件才涉及法的价值判断问题,实际上,即使是一般的案件,也经常涉及法的价值判断。由于司法是与社会大众关联密切的环节,这里专门重点分析。

在我国,司法是司法官员运用抽象与一般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从总体逻辑上来看,它是演绎性逻辑,一般表现为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司法判决。

1.一般案件中的价值判断

在一般案件中,法官的思维有着抽象化与具体化两个相向而行的逻辑过程:即将蕴含法的价值的规范向案件事实方向具体化,同时将案件事实提升向抽象规范方向抽象化的过程;在前述过程中,法官会寻求一个判断的结合点,将规范与具体事实结合起来,以寻求合法又适切的判断。一般案件中法的价值内在流程简示:

大前提法律规范:蕴含其中的法的价值→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小前提案件事实:行为人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判决法律规范+案件事实=司法判决(价值评判)→规范承载的价值实现

从表面上,司法过程仅仅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接与判断,但在抽象与高级层面,这一过程中内含着价值上的对接与判断。即使在一般案件中也是这样。离开法的价值判断来进行司法判决,这简直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差别可能只是在于,司法官员是否有明确的价值自觉意识,使自己的司法判决蕴含的价值需要。

2.疑难案件中的价值判断

当司法官员遇到疑难案件时,蕴含的价值判断往往就浮出表面。疑难案件经常表现为权利冲突,由于法律的一般性、抽象性及滞后性,疑难案件中的权利冲突往往无法直接通过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获得判断。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出现权利冲突,而这种权利各自有其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又没有给出明确的权利位阶时,这时就需要司法官员将权利冲突上升到价值冲突的高度,运用法的价值的一般原理予以判断,进而做出司法判决。疑难案件中法的价值外在流程简示:

法律空白或过于抽象等→权利冲突→上升到法的价值(或原则)层面→价值整合→权利位阶排序→司法判决→法的价值实现

当然,由于法律原则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体现,一些疑难案件可以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得到解决;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对权利冲突的结果可能指向不明,法的价值层面的整合是疑难案件得以良好解决的最高层级与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