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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3.2.1 一、法律推理概述

一、法律推理概述

所谓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确认法律事实,选择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将确认的法律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援引法律条款,获得裁判结果的思维活动。简言之,就是从已知的前提推导出未知的结论的方法。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推理的主体是法律人,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法律人,但也包含从事法律推理研究的学院法律人。其次,法律推理的客体包含规范与事实两个方面,分别构成经典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即,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律事实是小前提。换句话说,法律推理就是实现规范与事实关联的纽带。最后,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获得案件裁判结果,其适用领域主要是执法与司法环节。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的推理,与一般逻辑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可适用性,还是人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都属于正当性判断的问题。第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第三,法律推理体现了鲜明的实践理性。法律推理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法律适用与法律判断结论如何得出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推理不是要解决意识问题,而是要解决个案问题。

法律推理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推理具有逻辑推导功能。这一功能既能够确保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司法平等要求,又能使社会对于某种事实情形下的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获得大致合理的可预测性,从而维系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第二,法律推理具有辩论说理的功能。这一功能使法律推理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处于理性的对话和交流之下,这既确保法律结论在正当理由的支撑下获得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而确保案件处理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自觉认同和主动执行,从而使冲突的利益相对方达致一种平衡和妥协。第三,法律推理具有法律实现的功能。法律推理活动与司法裁判的实现具有同步性和一致性,其运作过程就是从“文本中的法律”向“现实中的法律”的转化过程。法律推理确保法律实现过程的具体、可观和形象,这既为法学研究提供可能性,又为法律修改提供切入点。第四,法律推理具有协调变革的功能。社会变革和发展是一个永恒而必然的趋势,因此,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和不断变革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矛盾。法律推理能够从稳定的法律文本出发,按一定推理规则推导出新判断,从而使法律能够继续调整新兴的社会关系,避免社会变革带来的动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