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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3.1.1 一、法学方法的含义

一、法学方法的含义

“方法”一词,源自希腊语,由“沿着”(μετα)和“道路”(σδσζ)两个词组成,其字面意思是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在希腊神话中象征着取胜之道,即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必须采取的步骤和手段。“方法,在原始意义上本扣紧认知活动而言,因此,所谓方法的原始意义,只指建立认知的程序所涉及的规则,如演绎法、归纳法等。但方法一词也可引申至其他的活动历程,离开认知活动来谈达成其他目的之方法,如教育的方法或进德、修养的方法。”[3]方法这个概念发展到现在,一般是指在方法论导引下认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手段及援用的法则的总汇。

方法问题是我国法学理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之一,不同学者见解纷呈,使用的概念有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律学方法、法方法等几种,而且对相关概念的含义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本书认为,法学方法是指认识、分析、评价法律规范与法律现象以及探索与解决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方法的总和。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方法的运用主体是法律人(Lawyer)

方法是主体从事某项活动所采用的手段,因此,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其所采用方法的特殊性。就法学方法而言,其主体是法律人,包括实务法律人(Practical Lawyer)和学院法律人(Academic Lawyer),前者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等,后者主要是指法学研究者或法学家。[4]无论是法律实务工作者还是法律理论研究者,都离不开法律方法。

2.法学方法的作用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

任何一种方法最终都要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法律人使用法学方法最终作用于法和法律现象。正如科殷所说:“规则和案件是他(——法律人)的思维的两大界限。他的考虑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则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案件通过那些可能会等着拿来应用的、可能决定着判决的规则进行分析;反之,规则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5]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在这里主要是从事实层面来描述法律意识、法律运行、法律发展等运动中的诸种表现。所谓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在这里主要是指法律文本。法学方法视野下的法,既包括实在法即法律文本,也包含社会、历史、文化、价值意义上的法。

3.法学方法的具体内容包括认识、分析、评价与解决四个方面

首先,认识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或观念地再现现实的过程及其结果,其前提是外部世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和外部世界的可知性,它构成法学方法内容的基础。法律人以感觉、知觉、表象和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接受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各种信息,感知法律规范与法律现象的外部属性,并通过理性把握法律与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换句话说,认识是发现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过程。其次,分析是将研究对象的整体分为各个部分、方面、因素和层次,并分别地加以考察的思维活动,它是在感性认识所获得的大量经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涉及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因果分析、系统分析等类型。法律人需要对由认识获得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地考察,从而细致、准确地寻找解决问题的主线。再次,评价是指主体对客体满足自身需要的一种评估,它属于主客体关系范畴,其直接对象是客体的价值,其表现形式是价值判断。通过认识和分析,法律人探寻到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本质性内容,在此基础上需要对其作出评估和确认。对于法律事实而言,评价的结果是判定事实的是非真假;对于法律规范而言,评价的结果是判定规范的可用与不可用。最后,解决问题是一种兼具创造性、操作性的思维方式和智力活动,也是整个方法运用过程的最终结果。法律人运用法学方法处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层面的不同问题,最终使之得以解决。

4.法学方法的存在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上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运用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两大部分。其中,所谓法律运用方法,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方法,一般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6]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争端,为法官提供一种工具,以便通过纠纷的解决来实现正义。而法学研究方法,即狭义的法学方法,一般是指学院法律人在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法律理论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差异体现为:“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的方法,法学方法则是研究法律和法律运用的方法;法律方法重视知识和理性的运用,法学方法则重视价值和意志的实现;法律方法的运用是一种技术活动,法学方法的运用则是一种人文活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