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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4.3.1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相互区别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相互区别

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作为“意识——行为”模式中的不同层面和不同阶段,它们在具体含义、结构构成、内容范围、表现形式、价值取向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和不同。

1.在具体含义方面。

法律意识是社会个体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这一特殊事物的意识,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直接反映,它直接为维护某种生产关系或改变某种生产关系而服务,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的认知和理解,一种内在的思维。法律行为则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机构及国家所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所强调的是外在的客观行为,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可调控性是其主要特征。

2.在结构构成方面。

法律意识包括内部构成和外部构成,内部构成主要有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组成,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也是一种低水平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则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定势,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换,共同推动着法律意识的发展。外部构成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这三者共同组成。法律行为则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共同构成。主观要件包括认知、动机、目的这三种形式,客观要件则包括行动、手段、结果三要素。

3.在内容范围方面。

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对各种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知和理解: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理论观点;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与评价;人们的法律动机、要求、愿望和掌握、运用法律的程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各种理解、体验、感觉、观念、信仰等。法律行为则是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如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再如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等。

4.在表现形式方面。

法律意识更多地表现为特定的感受、体验、看法、态度、意见等形式,是一种主观的内在思维,如社会个体对司法公正的认知与态度、公众对法律权威和法律价值的理解与认同等。法律行为则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或是身体的动,或是身体的静,是一种客观的外在行动。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缔结登记的法律行为,再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行为等。

5.在价值取向方面。

法律意识强调的是对法律和法律现象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的认知和反映。这种反映要全面、深刻、系统,那种表面的、直观的、零散的、片面的感性认识要不断修正和完善。法律行为则是以行为的合法性为其主要价值取向,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要按照法定的职权、步骤和程序进行,同时,公民也应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守法,法律监督机关也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依法对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