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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2.1.1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理念”一词,导源于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起初纯属哲学范畴,后经康德通过“三大批判”的诠释而发展成一种理论,黑格尔首次将它引进到法学领域;又经中国学者史尚宽的辨析,认为理念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再经法学界的深入讨论,一般认为理念回答三个问题:“是什么”、“应当是什么”、“为什么”。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以及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很显然,这种认识来之不易,它既是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整个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科学总结。准确地说,是中国共产党对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系统的认识和把握,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以当代中国社会实践为背景而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以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它改变了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意识形态一统天下的局面,打破了长期以来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由此形成了人类法律思想领域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既彼此对立、又相互共存于当今世界的总格局,极大地丰富了法理学、特别是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不仅为中国自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性基础,而且也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