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5.4.1.1 一、法律意识的界定

一、法律意识的界定

何谓法律意识?人们见仁见智。有人说,法律意识是社会、团体或个人相对独立的意识领域(与政治、道德、美学意识等并存),该领域以法律知识和对现行法律的客观评价的形式,以及通过扮有法律行为内在调节器角色的社会法律观点和目标形式反映法律现实。[1]有人将“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意识的代名词,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2]还有人说,将法律意识称为“法意识”,认为它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综合;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现象的心态、观念、理论。[3]如此观点,不一而足。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我们将法律意识作出如下界定: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现象的反映、认知、评价以及情感体验等方面的总和。正确理解法律意识,应该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意识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的独特型,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

所谓社会意识,是指人们对一切社会生活过程和条件的主观反映,主要是对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主观反映。社会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存在,同时也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是统治阶级的社会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说指出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社会意识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表现为一方面它的发展和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不同步性和不平衡性,另一方面它具有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动作用。

法律意识除具有社会意识的上述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首先,法律意识具有法律性。法律意识涉及的对象是法律现象,这是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相区别的主要特点。虽然政治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其他社会意识有时也涉及法律现象,但它们都不是以法律现象作为专门的对象。其次,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由于法律是一种行为模式,良好的法律意识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意识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令性,它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或法律调整的反应敏锐而及时;而其他社会意识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常常是通过思想指导、情感熏陶、心理感召、习俗的维护等方式潜移默化地起作用,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作用缓慢而持久。

(二)法律意识具有结构性

法律意识不是铁板一块,它有多方面构成,具有结构性。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方面构成;从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看,法律意识由法律认知、法律评价、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构成。

1.法律心理与法律观念。法律心理是人们通过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实践和感受所形成的对法律的表面的、直观的、零散的、片面的感性认识和情绪。它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也是一种低水平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的感性阶段。法律心理既有潜在性,又有显在性,潜在性是指人们的一种内心感受,隐藏于人们的意识深处,不易为人们察觉;显在性是指可以通过人们的语言、形体、表情等得到表现。[4]法律观念是人们在对法律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定势。它是一种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是一种高水平的法律意识,是对法律心理的升华和飞跃。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地位和功能。从社会现实看,“公民个人的行为选择并不都是接受国家法律的指引,在某种程度上是根据公民个人在长期的生活体验中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们根据自己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情感体验以及评价等,形成了个人的法律价值观,进而用这种价值观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调整”[5]。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作为法律意识发展的两个阶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心理含有观念成分,并为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丰富的素材;法律观念也交织着心理因素,它一旦形成又会对法律心理发展起指导作用,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换,共同推动着法律意识的发展。

2.法律认知、法律评价、法律情感、法律意志与法律信仰。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了解、认识和把握,是人们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具体由四个方面构成:“第一,关于法律的历史运动、概念、价值、功能,法律与社会经济系统、政治体系和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第二,关于法律形式的有关知识,如法理规范、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秩序等方面的知识;第三,法理的运作过程的有关知识,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第四,一个国家现行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外国法和国际法知识等。”[6]法律评价是人们在法律认知的基础上对法律现象的是与非、善与恶等所作的价值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性,其核心是人们对现实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秩序或法律理论的利弊、优劣所持的看法。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态度的心理体验,是人们依据对现行法律制度所形成的认识和评价而对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法律意志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的认知、评价和体验的基础上自觉地克服困难、排除障碍从而实现法律目的的心理过程,它是一种守法、护法的坚强和坚韧的品格。法律信仰是人们在形成法律有利于自身和社会的认知、评价、体验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法律的认同和拜从,它是法律意识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各种法律意识形式的集中体现和综合反映,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7]。上述五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法律认知是基础和前提,没有对法律的认知,就谈不上对法律的评价、情感、意志和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评价、情感和意志的最终结果,“只有主体能用心体验法律价值,感受法律的作用,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对象,如果主体目中无法,也便不会形成法律信仰”[8]

(三)法律意识受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的第二部分无产者与共产党人中,针对资产阶级为了保护私有制所散布的各种谬论和对共产党人关于消灭私有制的主张所进行的种种攻击而进行批驳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意识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样受到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与制约。

这里所讲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阶级社会,生产关系最主要的表现为阶级关系。这种以阶级关系为核心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统治阶级占据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处于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支配地位,同时,生产力的发展会导致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引起新的法律意识的产生,进而引起新的法律的产生。另外,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和法律意识都是与一定的阶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旦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就必然会被新的法律所取代。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在奴隶社会,法律及法律意识的核心是肯定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而到了封建社会,生产方式以农耕为主,法律及法律意识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及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至于资本主义社会,前期的手工业和后期的机器大工业是主要生产方式,则以保护财产私有制为主。可见,物资资料的生产及生产方式决定着法律及法律意识的产生、变更及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