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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3.1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立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经了由革命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转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马克思早期的法理学思想,具有明显的革命民主主义色彩。大家知道,出身于法学世家的马克思从小就受到法学的熏陶,1935年便按照他多年的志愿与长辈们的期望,考入波恩大学,攻读法学专业,次年转入柏林大学。无论是大学期间,还是在毕业后一段期间,马克思对以往的法律都存反感,认为它过于苛刻、过于繁琐,没有人性。因此,他发表了一系列法学论著,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不到40篇论文中便有8篇是法学评论。他揭露与批判了当时莱茵省和整个普鲁士国家法律的黑暗与无情,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作为曾一度信仰过黑格尔法哲学的马克思,带着生活中的“苦恼与疑问”,重新审视与对照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种种观点,在书中提出了与黑格尔法哲学相反的重要命题:第一,不是君主主权,而是人民主权;第二,不是国家与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第三,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马克思从根本上摧毁了庞大的黑格尔法哲学体系。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要发源地,而且实现了马克思法律思想第一次重大转变。

第二阶段的标志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如果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标志着马克思同黑格尔的决裂(当然,也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的合理内核),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意味着马克思同费尔巴哈的机械的唯物论划清界限(当然也批判地吸取了费尔巴哈唯物论的某些合理部分,特别是人本学)。这部由马克思与恩格斯合写的巨著,不仅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成为了建基于唯物史观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它告诉和回答了法理学的根本问题:法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意志的体现。他们明确写道:“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12]并进一步提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一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而其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此,《德意志意识形态》既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开山之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

第三阶段的标志是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出版。这部划时代著作的问世,不仅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同时也宣告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最终形成。马克思恩格斯既开辟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崭新时代,同时也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这部科学社会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系统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革命原理,也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其中至少有三点是我们必须牢记的:第一,揭示了阶级对立社会里法的阶级本质。两位导师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质时明确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3]这一经典名言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分界线,它清楚地表明:法有两重性,既有主观的阶级意志,更有客观的物质制约性,而前者是由后者决定的。第二,论证了民主的重要性,认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4]。这不仅强调民主的重要性,而且还将它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提出来,从而把法学提到了治国理政的特殊地位。第三,号召无产阶级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强调利用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民主”这些口号进行必要的合法斗争,迫使他们承认劳动人民的某些权利。第四,最重要的是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理想,认为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