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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3.4.1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一切法律适用活动,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执法,无论是侦查、检察还是审判与执行活动,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事实根据是法律判断的前提。其具体内容为:一是指司法执法活动必须以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臆测为根据。凡缺乏真实的事实来源或模糊不清、自相矛盾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即事实真相永远是法律适用的最重要基础。二是指既要依据实体性事实,也要依据程序性事实。不仅应当重视全面掌握具有实体法意义的事实材料,而且也不可忽视在程序法意义上的事实材料。三是指既要积极探寻本源性事实,也不可忽视常识性或推论性事实。前者是独立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没有经过任何主观加工改造的客观事物的原始形态,后者则是经过人类的科学思维活动把握到的客观规律、自然与社会中的定理、公理、常理,或者依据正义等价值标准或逻辑准则推论出的事实,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最终依然离不开事物的原型。如民事司法中的宣告死亡,看似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不一定在客观上真实地死亡了。但是,缺乏死亡这一客观事实依据并不意味着宣告死亡的司法判断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其客观事实就是“下落不明”而非“死亡”。如果没有“下落不明”这一事实,便不能宣告死亡。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任何法律裁断都必须最终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根据,而不能建立在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之上,也不能被法律以外的其他权威、权力或力量所左右。具体内容为:一是指一切司法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查明客观事实。对事实的搜集、审查、确认与应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二是指对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依照实体法设定的原则、标准、界限与方式进行,而不能超越现行实体法律的规定自由裁量。三是指不仅要有实体法的根据,还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与纠纷,防止超越法定职权或破坏法定程序任意裁断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以事实为根据”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前提,离开了客观事实,法律适用就会空洞无物,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时期望获得一个公正裁决的想法显然只能是一种空谈;“以法律为准绳”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有力保障,事实的发现与确认有赖于法律在形式、手段与方式上提供强制保障,而事实的判定与运用更需要法律提供科学合理的路径与程序。可见,这两者紧密相连,共同构成执法司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忽视或偏离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面都必将导致对法治精神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