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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2.1 一、古代法理学思想

一、古代法理学思想

在西方,法理学思想历史久远。据考证,法理学最早源于公元前437年—公元前360年左右的柏拉图晚年著作《法律篇》。它是柏拉图为后人留下的三十多部对话集中最长的一部,通过三位老人即雅典陌生人、克里特人克莱尼斯和斯巴达迈吉卢斯的对话,阐述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不仅强调了“法律统治”的重要性,而且首次提到了法律权威问题。他写下了这样一段名言:“在法律服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就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邦的一切好处。”[6]这一论断的提出与阐释,表明了柏拉图是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奠基者。

亚里士多德继承与发扬了他老师柏拉图的思想,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对西方法理学产生影响的一系列观点。他在其名著《政治学》及《雅典政制》中提出和阐明了如下观点:(1)法治思想。他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7](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亚里士多德具体论证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概括为法治是众人之治,人治是一人之治,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3)良法思想。他认为良法应该是正义之法,并提出了四条标准。(4)法律权威思想。他多次强调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5)政体思想。他把政体分成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赞成共和政体。还有一些法理学观点,如国家的三种职能、法治的具体优越性等。当然,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外,古希腊有法理学思想的学者还大有人在,甚至有些学派也都含有法理学思想,如自然法思想、平等思想等。

当然,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也是西方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十二铜表法》为标志的罗马法曾经在人类文明史上显赫一时,尤其是作为古代自然法的集大成者西塞罗和后来罗马法五大法学家,给人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人们不会忘记西塞罗那句著名的格言:“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8]法理学更不会忘记,罗马五大法学家之首盖尤斯及其同行乌尔比安等人编写的法理学教材《法学阶梯》[9]是历史上最早的法理学教科书。还有西塞罗的名著《论共和国·论法律》和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等的法理学思想,至今还在世界范围上产生广泛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法理学的衰败阶段。当时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封建专制的统治下几乎都成为了神学的附庸,法理学也不例外。但神学家们并没有忘记披上法学的外衣,他们都把法律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无论是奥古斯丁,还是托马斯·阿奎那,他们的著作夹杂了不少法理学思想,如托马斯·阿奎那便把法律分成四类,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而作为上帝意志的“永恒法”处于最高位置,自然法则降至第二位。当然,他们的法理学思想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已经被批判得体无完肤了,如今也只能作为西方法理学发展史上的一段插曲而已。

在中国古代同样有丰富的法理学思想,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代,面对当时的社会转型,诸子百家纷纷上台表演,力图寻找一副治国的良药。当时如下五家的法理学思想极为引人注目。儒学家倡导“德治”、主张“仁爱”,在中国历史上产生过深刻影响。虽然在当时因不合时宜,出现过孔丘“周游列国,到处碰壁”的局面,但儒家后来却成为中华文化的传统,尤其是孟轲提出并阐发的“民贵君轻”的民本主义,成为了我国传统法理的精华。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在“兼相爱”、“交相利”等著名法理思想的基础上,论证了“尚贤”、“尚国”等观点,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有同西方自然法思想有某些类似之处的道家,他们主张“无为而治”,宣扬“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观点,一度受到西汉初年统治集团的重视,但总的来说,因其过度强调客观因素,影响了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道家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的自身的和谐,则对当今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有现实意义。特别要提到的是,曾一度影响中华大地的“法家”,他们主张“以法治国”,倡导实施“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根本原则,直接引导当时整个社会的进程,不仅被秦国采用,成就了横扫六国、统一中华的伟业,而且为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自汉以后至清末,中华帝国的治国方略总的来说是“外儒内法”的儒法合流的体制。其中,也曾有过顾炎武、王夫之等人提出过“公天下之法”,“求天理于人欲之中”等著名的法理思想,但未成为中国法理学思想的主流。

本节中所说“古代”、“近代”和“现代”时期的划分,是从整体上讲的,而不是以具体年代为界。“古代”是就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法理学而言,“近代”则特别指西方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与巩固政权时期,“现代”则指20世纪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