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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3.3.1 一、事实的法律意义

一、事实的法律意义

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构成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这两者又是彼此关联,不可分离的。“规范与案件事实两者从未完全一致,经常只是——在规范的意义上——彼此相似。法律的意义并非——如传统的方法论所假定的——‘存在于抽象的,因此意义相当空洞的法律概念中’,反之,应‘求助于比较具象的,相关的具体生活事实。如果不参照应受判断的生活关系之‘本质’、意义,几乎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意义’”。[11]可见,要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必须从把握法律事实出发。法律事实对法律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法律事实是发现法律关系的起点。法律规范的创立与适用过程实质上就是确定与界分权利与义务的过程,如果立法是对权利义务的初次分配,那么,司法执法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法律事实的性质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的定性取决于其赖以存在的事实的性质,例如,逾期不偿还债务的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谋财害命的事实可能导致债权债务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但又形成了一个刑事法律关系。不仅法律关系的性质取决于法律事实的性质,而且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也决定于法律事实,或者说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如究竟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作为合同标的的货物、劳务、信息等。如果无法确定这些法律事实,那么,法律规范的存在与适用便失去了根基。正是通过事实,才有可能寻找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对象,从而赋予法律规范以实践上的活力。

另一方面,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发生实效的关键。法律规范是对无数琐碎、具体的客观事物进行高度抽象的结果,它一经形成,便会具有普遍的、一般的指引与规范功能,而不再仅仅针对一人一事一议。反言之,抽象的法律规范是不能脱离具体的法律事实而自动适用的。事实不仅是一切法律判断的前提,也是提炼法律问题的条件。法律规范产生实效的基本理路在于,从关键的法律事实出发探寻法律争议的焦点,进而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以确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承担,就没有权利的救济,法律实效也就无从谈起。而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大小等无一不属法律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