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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1.1 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

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

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人类文明时代的产物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历经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在西方,法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西塞罗的《论法律》是最早的法学著作;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和罗马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是最早的法律实践活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发展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法学。”[1]

在中国,法学始于春秋时代的“法家”。李悝的《法经》既是民间自编的法律,也是当时法学研究的代表。至于法学的名称,鉴于经历了“刑”、“法”、“律”的演变,故法学先有“刑名之学”之称,后有“律学”之谓,直至清代后期,才合称为“法律学”。

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它虽然产生于公元前4世纪左右,但大多依附在其他学科之中,如政治学、伦理学、神学等。直到中世纪中后期,随着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形成,法学才脱离其他学科而独立。在中国,直到清末法学才得以独立,北洋法政学堂的成立可以说是一个标志。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

1.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从它产生那天起,就与治国紧密结合在一起,它不仅研究治国之“理”,而且研究治国之“力”[2],还研究治国之“术”。这里讲的“理”,即治国之道、治国方略,包括治国的理论、治国的模式和治国的体制、治国的目的。这里讲的“力”,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组织、功能、运用,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这里讲的“术”,主要是指治国的策略、手段和国家公信力的维护。当然,研究治国的学问,还有其他学科,如政治学、伦理学、哲学等,但法学是主要的。

2.法学是强国之学。历史证明,任何国家的昌盛都离不开对国内进行改革和对外进行开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则是强国之路。改革,史称变法,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国家法律的立、改、废的过程。事实上,法学就是改革强大的思想武器和动力来源。改革首先需要法学来解放思想,为改革鸣锣开道。我国历史上商鞅变法初期关于“法先王”和“法后王”的辩论,宋代王安石变法前期关于“祖宗之法是否可变”之争,都证明了法学的先导作用。法学不仅可以保驾护航,更重要的在于“导航”。至于“开放”,不管其是“对内开放”,还是“对外开放”,这个“现代化”的关键词,都必须依靠法学的理论支撑,都离不开法律这个全球化的“游戏规则”,更离不开法学人才的广泛参与。当然,国家的强盛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更是密不可分,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3.法学是正义之学。正义,是现代国家的象征。靠什么来弘扬与坚持正义?主要是靠法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早就说过,法学是关于“神事人事的知识,是正与不正之学科。”[3]当然,不同的阶级对“正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法学家们几乎一致认为“正义”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追求,不主张正义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至于什么是正义,不同学科的观点也有差异。法学之所以突出正义,这无疑与它研究的对象——法与法律现象有关。无论是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的“法理学”,还是作为各部门法的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都要具体强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问题。法学离开了“正义”,就必然成为失去“灵魂”的空中楼阁而毫无意义。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讲的“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它不仅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学是人本之学。这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生动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应用。坚持法学是人本之学,有着极为丰富的科学内涵:第一,它揭示了一条规律,即法学发展的规律。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便异化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一旦人民掌控了政权,法律便回归于人,为人而存在。就是说法律经历了神本法律物本法律人本法律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在理论上也有了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第二,它证明了一个原理:人是法律之本。这是因为:(1)人是法律之源,离开了人法律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法律就是为人而存在的。(2)人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3)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变化与发展。(4)人本社会实践,绝大多数人对法律是否满意与认可,是检验法律是否良善的唯一标准。第三,它解读了一个方针,即解读了“执法为民”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针。就是说,它告诉人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要求在法的运行各个环节里,执法者常怀爱民之心,常存便民之意,常除损民之欲,使执法依靠人民。第四,它提出一个理论,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人本法律观正是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条件和特征的法律理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化解纠纷、维护治安等的理论基石。正是从这个意义讲,法学既是一门社会科学,也是一门人文学科。

事实上,法学是近代大学的排头兵。据说公元11世纪时,最早的大学源于意大利的波尼亚大学,当时只有两个系:一是医学系,一个是法律系。前者解决人的健康问题,后者调整人的行动规则。不久,又增加一个系,即哲学系,回答人的思辨问题。总之,法学在一个国家占有重要地位,不仅直接影响该国的文明程度,而且直接影响该国的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