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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3.1.1 一、法律规范释义

一、法律规范释义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由具体的逻辑要件构成的具有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首先具有法即实在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或者认可,如立法机关对某种习惯或国际规范加以确认使其在国内法上具有法律效力。可见,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是它的基本特征。同时,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己任,并强调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与维持,而非仅仅规定权利或者只设定义务如道德规范。再者,规范性是法律规范的最直观的特征,通过高度的抽象为人类设定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以及适用规范的前提条件。一旦符合某一前提条件,人的行为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而进行。换言之,一旦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设定的某个行为模式时,相应的法律后果必然随之发生。法律规范是使本体论意义上的抽象的法观念或法概念具体化为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的关键。

法的明确性表现为法具有规范性,而这种规范性又主要体现在其具有确定的逻辑构成要件。从三段论的逻辑理路出发可知,任何法律结论的得出,都可以从一个已知的大前提出发,根据这一大前提,将具有与大前提的相关性的小前提代入其中,便能够推导出结论。可见,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层层递进的三个方面:一是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法律规范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相反,总是对具体的人、具体的事项和在具体的情景下分门别类地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并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如果不具备特定的条件,法律规范便无法在实践中运行。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指行为或事件发生或存在的时间、空间、范围、程度、关系模式、性质与方向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在这一规范中,适用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则不适用。二是小前提,即行为模式。分为选择性行为模式和强制性行为模式。选择性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赋予行为人一定的选择自由,在这一自由限度内,行为人有权决定实施行为或不实施行为。即是一种“可为”模式;强制性行为模式则不同,行为人没有“为”或“不为”的取舍空间而必须“为”或不能“为”,此所谓令行禁止。如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其中的前提条件是已经构成犯罪且情节轻微,行为模式是选择性的,即“可为”模式。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何去何从,由行为主体即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三是结论,即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在具备适用某一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后,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个法律行为模式时,就会获得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律上的评价与对待,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符合法律行为模式的正向的合乎价值的行为指向而被法律所肯定的结果,如奖励、激励、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见义勇为奖励条例》等,就是以设定肯定式法律后果为主的规范类型;否定性法律后果是违反行为模式或符合某个法律禁止的行为模式时所得到的不利评价或对待,如符合刑法设定的犯罪的行为要件时就会被认定为犯罪,从而应当承担刑罚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