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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2.3.1 一、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范畴

一、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范畴

法治、人治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支撑当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范畴。

(一)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法治

学术界一般认为,法治是一个难以定义的概念。沈宗灵教授认为,现代法治国家应包括价值基本原则和程序基本原则两方面。价值基本原则包括: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以及发展等原则。程序原则包括:(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2)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4)审判公开;(5)实行回避制度;(6)实行两审终审等。[36]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至少应该具有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1)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2)法治是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3)法治是指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37]李龙教授认为,(1)“法治”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2)“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4)“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38]孙笑侠教授认为,(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39]

在概念的表达上,我国学术界区分了“法治”与“法制”。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法制”的使用频率远远高于“法治”。董必武曾经提出,“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40]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也认为,法制一词,古今中外用法不一,含义也不尽相同。通常,人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该词:一是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二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但现在学术界一般把“法制”与“法治”区别开来。如有的学者形象地指出,法制之“制”以“刀”为偏旁,体现刑罚、暴力的意味;法治之“治”以“水”为偏旁,可取“水”之公平、不偏私的意思。尽管这种解释过于望文生义,不够严谨,但赋予两词不同的时代内涵,阐发依法治国的真谛,则是法学界面临的历史任务。一般认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在于:首先,概念内涵不同。“法制”分开来讲,是“法律与制度”,连在一起就是“法律化的制度”,属于制度范畴。法制就是一国有关法律活动的制度体系与组织结构,核心是法律制度。“法治”也可以解释为“通过法律的治理”或“法律的统治”,应该归入到治国模式、原则和理念的范畴。法治就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法的统治,核心是法律至上。其次,法制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是治理国家诸种手段(如道德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中的一种,法律的地位并不突出。法治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治国的依据,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权力制约精神是法制的内涵所没有的。再次,法制注重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涉及价值判断与取向。即使在封建专制社会,法制与人治、专制和特权是结合在一起的,是权力的工具。法治则有很强的价值取向,与民主、人权、权力制约等精神联系在一起。这就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专制和特权的截然对立和水火不容。最后,法制是法治存在的物质前提,没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之治。

(二)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二:人治及其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争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法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有不同观点。第三次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时期提出的法治的观点。就词义而论,这三次的分歧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国家治理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第二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个是在政治上实行民主还在专制?[41]

在中国法学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曾有过集中讨论,主要形成了“人治法治结合论”和“人治法治对立论”两种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人治是指统治者运用有组织的人事和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不论什么国家,都运用法律。任何法律总是要人去执行的。中国历史上,儒家侧重人治,但也讲刑论法;法家侧重法治,但也强调选贤任能。资产阶级主张法治,也非常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所以,人治法治从来是结合的。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人治是统治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国家一切大事的处理由少数人或个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实行人治时,尽管有法,但统治者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分歧存在于对人治的理解上。

通过对本章第一、二节内容的概括,我们认为,从治国层面而言,人治与法治是两种截然对立的治国方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价值取向不同。人治在于通过保障专制统治者(个人或集团)对权力的绝对、终极占有来实现其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视人民为治理的客体;法治在于通过排除个人的绝对权力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专制权力的侵害,视人民为治理的主体。第二,时代含义不同。在中国古代,人治强调为政在人,强调国家用道德教化治理社会,德主刑辅;法治视法律为治国工具,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权威性的法律乃至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在古希腊,人治强调在解决个别的、具体的问题时,人的智慧、贤明起主要作用。近代的人治表现为主权在君、专制制度,法治表现为主权在民、民主制度。第三,法律地位不同。在统治者(个人或集团)的意志与法律相冲突时,人治表现为统治者意志高于法律,甚至以言代法;法治表现为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地位,任何个人和集团都不享有特权,法律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安全的和可预期的利益。由于人治的治国方式建立在个人意志之上,故不能使社会得到长久的治理。第四,社会条件不同。人治依赖的土壤是自然经济、农业经济、计划经济和集权思想、人治文化等,法治存在土壤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第四,文明程度不同。人治暴露了人性的贪婪、无耻,它依据个人意志决策,不仅排斥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甚至排斥人类的共同需求;法治体现了人类的理性、节制,是人类文明演进的结果。人类从愚昧、野蛮向文明发展,也必然会从人治走向法治。

(三)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三:法治国家与依法治国

“法治国”的概念最初由德国哲学家普拉西度斯提出,它起源于康德的名言:“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中国从日文中借鉴了这一用语。德国的“法治国”与英国的“法治”的含义表述不同,但含义一致,都包含着用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行使方式,追求法治的正义价值,保障人权,防范政府权力滥用的基本内容。我国学者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是密切相连的概念,法治作为理念、精神和治国方略,必然要进入国家政治领域,成为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政治活动的根本依据,使国家的管理结构和模式发生改革和变迁。法治与国家的互动就形成了法治国家。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具体表现。“依法治国”在1996年被载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成为治国方略。1997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方略上的伟大转变。“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2]“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它指实现法治的努力过程,指按照法治的各种理念和精神去制定、实施法律,管理国家政治活动,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它指实行法治的目标和结果,即一种代表社会主义价值方向的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状态。而完整、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方略,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第二,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第三,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依据,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第四,依法治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即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全体公民依法办事,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3]

(四)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范畴之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以及实现途径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一般而言,一国的法治事业总是在特定的法治理念指导和支配下展开的。尤其是在主动建构法治的现代化国家,法治理念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和实施法律的指导。

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为背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十七大又号召在全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国理论界总结了新民主主义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经验,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44]从基本特征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其本质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来源上讲,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文化资源,西方法治思想是其有益借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依法治国理论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法学界对它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提炼和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