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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1.2.1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相存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相存

权利不能离开义务而存在,义务也不能离开权利而存在,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此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既包括道德上的相关关系,也包括逻辑上的相关关系。这种相关关系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它们既是同一事物中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同时也是相互依存的两面。而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性则表现为,权利或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而且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主体可能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就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而言,内在关系中二者均为直接相关的必要因素,其不能孤立地存在和起作用,而是相互紧密联系地存在和起作用。外在关系则体现为二者间非相互参照、相互作用、不可分离的联系,权利义务不真正直接发生作用。而从外在关系到内在关系的转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具体关系人格化或具体法律关系的建立。[9]总之,权利和义务就是在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