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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6.2.1 一、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概念

随着中国法律职业化的发展,法学方法论日益成为法理学中一门显学,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与司法个案相关的法律解释。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或缺的前提”,具体来说,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是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的内容;其二是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的漏洞补充;其三是在法律规定过于抽象一般而不确定情况下的价值补充。[3]在此,为了区别于前述“作为立法活动的法律解释”,我们将此种法律解释称之为“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它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阐明法律条文的内容,发掘隐含在字面背后的规范评价。由于此种意义的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因此,在法理学中,它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

(二)特征

(1)从解释主体来看,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法官。与作为立法活动法律解释的主体不同,作为司法活动法律解释的主体是从事司法裁判的法官,这意味着这种法律解释自始就是和具体的法律适用联系在一起的。

(2)从解释过程来看,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是一种具体案件相关的司法活动。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并不是两个隔离的过程,而是有着密切联系。就像拉伦兹说的:“法律条文对解释者构成疑难时,他借着解释这个媒介活动来了解该条文的意旨;而一个法律条文之疑难则在其被考虑到它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之适用性时发生。”可见,法律解释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为之。总之,真正的法律解释的问题与其说与法律条文相关,不如说是与应去或拟去处理的案件相关。

(3)从解释目标来看,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探寻法律文字所承载的规范意旨。一方面,由于法律文字是规范意旨的承载者,因此,整个法律解释活动,必须以该作品和它所包含的东西为范围;而且法律文字还有一个长处,它能限制法官的裁量权,减少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法律文字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探寻法律文字背后的法律意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所以,法律解释应当取向于某种价值,探究法条背后的法理;那么,法官如何实现法律的价值取向,如何探究法律背后的法理?一般来说,他们主要是运用宪法上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散见于各项法律中的一般原则和不确定概念来担负起它在法律适用中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