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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5.1.1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从词义上来看,“监督”就是指监察、察看和督导之意。在现代社会,监督一词的含义更丰富、更深刻,它的实质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从而实现国家、社会的稳定、协调和健康的发展,它构成了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因此,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它的完善与发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和标志。

“法律监督”一词,在我国法学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是国家机关的一项职能职权活动。两者都是以法律实施以及人的行为的合法性作为监督的内容。通常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

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监督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富有特色的组成部分。早在西周就设立了监察机构;战国时期进一步设立了具有监督百官职能的御史;到了秦汉已经初具规模,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已经形成了法规详细、体制健全的监察体系。[1]

而在西方历史上,监察制度同样具有久远的历史。出于对人性深刻的不信任和对权力被滥用的戒备,罗马人就创立由两个执政官轮流执政的制度,以保证权力之间的互相牵制。

到了近现代,法律监督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沙皇俄国时期,彼得大帝创建了检察官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提起刑事公诉、对法律适用进行监督、保护国库利益、监督租税的征收。检察官具有极大的权力,逐渐成为监督全部国政的帝国最高官职。彼得大帝本人甚至将之称为“沙皇之眼”。这种制度对后来苏联和我国的检察官制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

而在自由主义传统下的西方民主宪政国家里,法律监督制度也循着古代监察制度的思路逐渐确立了完善的监督体制,并体现为不同的方式。首先是议会进行的监督。在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里,议会对立法和司法机关拥有监察权。其次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裁决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这种司法审查权在法国由行政法院来行使,在德国由宪法委员会来执行,而在美国则由联邦法院来行使。第三,除了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之外,社会监督也应运而生。大众传媒、大学的讲坛以及其他公共生活的空间的出现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社会权力,对国家的各种法律活动形成有效的制约。

(二)法律监督的特征

作为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一种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监督主体上看,法律监督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机关一般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权限是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的,这类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属于法律活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社会组织的监督范围很广,一般包括各政党、政治团体和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企事业组织。尽管社会组织的监督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也是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监督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力量。

第二,从法律监督的客体来看,尽管从广义上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但是,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监督才是重中之重,这充分体现了制约国家权力这一宪政思想。

第三,从法律监督的内容来看,与法律监督的客体相似的法律监督的内容同样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及对司法和执法的合法性的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还包括对社会组织和公民各种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同样,在此我们认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在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这些国家法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