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4.4.2.1 一、守法的动机

一、守法的动机

守法的动机,是促使公民守法的内在力量或动力,是对“公民为什么守法”这一问题的探讨。总的来看,公民守法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惧怕法律制裁。英国分析法学代表人物之一奥斯丁明确指出,法律是一种命令,而这种“命令或者义务,是以制裁作为后盾的,是以不断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强制实施条件的。”[3]可见,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对违法的公民或组织,国家有权机关可依照法律程序苛以一定的法律制裁,并由国家暴力机关保证法律制裁的实现。这些法律制裁措施,如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对违法者的人身、财产等带来不利后果,有些后果甚至是相当严重的。出于对法律制裁不利后果的预见、对法律制裁后果的惧怕,公民往往会遵守法律。

(2)源于习惯。“习俗移人,圣贤难免”,习惯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行为规范,是人类在生产劳动活动中世代沿袭与传承的习惯性行为模式,习惯对人的行为具有深刻而又明显的约束作用,人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要受到其所在社会的风俗习惯的熏陶和影响。守法既是人们的心理习惯之一,也是行为习惯的一种表现形态。大多数人从一开始接受家庭、学校、社会的行为规范教育时起,就习得了这样一条规范:遵纪守法,尤其在法律被认为是合理时更是如此,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久而久之,经过长期重复而逐渐形成了遵守法律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3)出于个人利益。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从功能的视角观察,法律是调和、协调、折中这些彼此交叉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4],利益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包含了利益的内容,遵守法律也就是在实现个人的利益,只是利益对于个人而言,有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之分、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分、有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分。并且,也只有当法律规定与个人利益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相一致的时候,才会形成普遍守法的良好局面。

(4)迫于社会压力。人是社会的人,不是离群索居的人,社会压力会给社会的人的行为带来影响,公民的守法行为也不例外。在人类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产生了无数连锁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得到人们普遍遵从的,倘若不服从这些社会行为模式,不仅会使依赖并且一直遵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失望、遭到这些人的鄙视,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社会组织。守法作为社会行为模式之一,是一直为人类所普遍认可和遵从的,倘若不守法,从宏观上说,有害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持;从微观上说,则会带来亲属、家人、朋友、同事、邻居等社会其他人的鄙视或者让他们失望,甚至不同程度的冷落和疏远,从而给违法者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有学者认为这种社会压力的有效性甚至超过法律制裁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