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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3.3.1 一、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概况

一、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概况

司法体制,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司法权的专门组织构成的体系。司法体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以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各有关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组织体系及相互关系,它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制度。在当代中国,根据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司法主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组成了司法体制的基本架构。

(一)人民法院

1.性质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2.产生

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3.设置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专门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特定案件的实际需要设置。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1)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2)中级人民法院,设于省和自治区的各地区、省和自治区所辖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3)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军事法院也设三级:基层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级军事法院和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各军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设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长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设有执行机构,负责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和经济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任务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分别行使。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权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2.产生

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3.设置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任务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按照分类,上述监督工作可以分为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监所监督。

(三)司法机关之间的体制关联

在当代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刑罚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司法体制中因其性质、职权不同而形成有机联系。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并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