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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3.2.1 一、启动

一、启动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如果每一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保持“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执行法律”的合法状态,司法一般不会启动。但在现实中,有人并不“遵守法律”,有人“运用法律”遇到障碍,有人“执行法律”并不正当,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司法的启动。洞穴奇案中的获救者之所以受到司法审判,是因为他们的吃人自保行为触犯了刑法,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如果被害者的家属提起赔偿诉讼,法院也应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与积极主动的行政权不同,司法权的启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消极性原则。如果没有纽卡斯国检察官的公诉,法院不能主动去追究罪责。与民事案件自诉不同,刑事案件一般由国家提起公诉,经过法院依法审理,最后定罪量刑或无罪释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极其严重的,但并不一定都通过司法最终裁断。由此,我们可知司法启动还必须依靠法律赋予司法机关专属的权力和职责。

司法权的启动应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司法管辖权规则必须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和条件。不同诉讼层级的司法权有不同的启动要求和规则。洞穴案中的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其管辖权和程序规则并不是完全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