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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3.1.1 一、司法的含义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历来是一个极具争议、含义多元的概念。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中,司法,又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法律从普遍到个案、从一般到特殊、从书本到行动的关键环节,是法律理念得以最终实现的核心制度。

从狭义的传统立场,司法仅指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法院审判活动。最早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论述的思想家是孟德斯鸠。近代以来,西方各国通行的司法概念都遵循着“司法即审判”的传统。西方的司法概念清末传入中国,最初的含义也是狭义的法院审判。历经复杂的演变,司法在当今中国的含义与世界通行的定义有所不同。除了审判权,司法权还包括检察权;除了法院,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

从宽泛的功能视角审视,现代司法理念愈益强调:以法院审判为中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制度基础,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以诉诸法律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指出:“以裁判所进行的诉讼、审判活动为中心,包含着法的规范、法的程序、法的解释以及从事这些法的生产活动的法学家主体等要素,司法又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的自律的所谓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这个法的空间既相对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同时又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着一种媒体的作用。”[1]司法的主体是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参与者包括职业法律人、当事人甚至关心案件的公民社会整体。司法的核心职能是审判,但具体运作过程又离不开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程序的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