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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2.4.1 一、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的基本要求

1.规范执法

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各项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政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执法活动中一些损害、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往往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要保证规范执法,就要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并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既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行政实体规范,更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规范。

2.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指执法主体以追求个案公平和社会正义为宗旨,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规则执行法律的行为和结果。具体而言,它要求执法主体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坚持合法与合理的统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始终坚持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对相同的人和事给予相同的对待,对不同的人和事给予不同的对待的原则。允许合理的差别,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形式平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一致。

3.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立足于人权和人道的基本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不同情形采取合情、合理、合法的恰当方式进行执法。文明执法是对传统管理型、压制性、以暴制暴型执法理念和方式的否定,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相统一,规则的强制性与适用的人性化相统一,执法主体的主动性、控制性与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性和监督性相统一的体现,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形态。

文明执法还要求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使执法方式与人性相协调,并尊重符合社会安定和良好秩序的社会风俗和习惯,充分体现对人的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面对犯罪,也应该在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下尊重他的人格和法定权利。所以,文明执法是对野蛮执法的否定,是对把行政管理相对人仅仅作为管理对象和客体加以治理的控制性、对立性思维的修正。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重要基础和体现,但文明执法则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执法主体无论从执法理念还是执法行为的每个环节和细节上体现出文明社会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