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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2.3.1 一、政府的执法

一、政府的执法

政府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主要有以下几类:(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3)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具体划分;(4)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5)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等。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主要是宏观方面的执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范行政行为,从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的范围及于全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某些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之间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管县的市的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既包括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执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及于本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执法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