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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2.2.1 一、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该原则也被称为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它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要符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符合行政程序规范,同时,行政职权是一种法定的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任何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4)执法的合法性不仅指执法要符合硬性规范和强制性、制裁性法律规定,而且也指要符合软性规范和鼓励性、提倡性法律规定。

从后果上看,现代执法可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前一类执法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对后一类执法,表面上看似乎强制性与确定性并不明显。其实,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执行法律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较之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更为上位和抽象的行为,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而且这一行为还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的执法对于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强调其合法性意义重大。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执法,都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