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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3.1.1 一、法律继承的含义

一、法律继承的含义

法律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与承接,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即批判地继承,体现了不同本质的法之间的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是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

法律继承在本质上是在否定旧法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属性的条件下吸收与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与科学因素,为新法的创立与完善提供资源与养分。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继承的必备前提是在整体上彻底废除、否定旧法的阶级本质及其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否定旧法的总体效力和固有本质;另一方面,吸取、借鉴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需要的合理因素与有益成分,从而对旧法既有抛弃与废除,又有适当的保留与利用,在否定中进行肯定,体现了法律发展中的深刻的辩证法。法律继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包括对旧法的反思、鉴别、选择、改造与吸收五个环节。

从法律的本质上分析,法律继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同质的法律继承,即相同历史类型和本质特征的法律之间的继承,奴隶社会的古罗马法对古希腊法的继承就是明证。这是在没有改变法律本质的前提下的继承,在法律继承中所占比例较大。二是异质的法律继承,即不同历史类型和不同本质属性的法律之间的继承。例如,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均是对古罗马法继承的结果。这绝不是个别现象,不仅存在于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十分突出的社会,而且也存在于社会主义时代,既包括封建制法对奴隶制法的继承、资本主义法对封建制法的继承,也预示着社会主义法对以往历史上一切历史类型法律的合理成分应当加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