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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2.3.1 一、法律的现代化

一、法律的现代化

随着人类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法律也开始了现代化进程。美国学者C.E.布莱克将“现代化”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的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6]我国学者郝铁川说:“社会现代化就是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就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契约就是法律关系。”[7]这些观点揭示了法律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关系,法律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题中之意,也是社会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一)法律现代化的含义与特征

所谓法律现代化,是指一国法律伴随着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化而出现的转变过程,它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要求,能够对现代社会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予以有效调整,从而使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处于有序化运转状态。法律现代化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创新性。法律现代化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转变,这是一个对传统法律进行“扬弃”的历史过程,传统法律中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形式和内容遭到摒弃,现代社会的要求被赋予法律之中。这种变革的结果是法律整体的巨大变化,不仅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而且动态的法律运行体系更加完善,渗透于法律中的价值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更加进步。可见,法律现代化内在地包含了法律创新。当然,法律创新与法律继承是辩证统一的。

第二,目标性。在总体上,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法律集中反映和体现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具体而言,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有内容、形式和程序三个方面:在内容上,法律吸纳时代精神,对具有时代进步特征和现代特征的要求作出反应,将正义、秩序、人权、效率、公平等价值纳入其中;在形式上,一方面法律规范明确化、周密化、严谨化,另一方面形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前后照应、相互连贯、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在程序上,法律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包括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科学性,执法程序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等。

第三,系统性。法律现代化是一个由多方面构成的系统工程,法律物质设施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运行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等都是法律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内容。其中,“法律物质设施的现代化是指诸如法官服装、法院和法庭的建筑与设施、法规检索工具等物资设备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静态法律的现代化,表现为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运行的现代化是动态法律的现代化,主要是指法律运行方式的现代化,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最深层次的也是最难实现的部分,包括普通人的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和法律人的法律观念的现代化。”[8]

第四,开放性。社会现代化不仅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密切联系的过程。因此,法律现代化不仅要吸纳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成果,而且要借鉴他国法律,法律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是法制现代化的突出特征。尤其是在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成为一个地球村,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国际性的特征,本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应该纳入其法律体系之中。当然,法律国际化、全球化,不是照搬照抄他国的法律,一个国家在借鉴他国法律时必须注重本国的国情。

(二)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法律现代化是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各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不同民族或不同国家的法律,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作用下,总是以特定的机理沿着特定的路径演进。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下,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的程度、文化教育状况等也不一致,它们的意识形态、历史传统、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人口因素等也各有其特征,因而各国法律现代化的机理、路径等方面也存在不同,由此形成法律现代化的不同模式。这些模式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法律现代化的多样模式中,内发型和外发型两种模式最为典型。

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是指法律因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现代化而逐步从传统转向现代的模式,它是在法律现代化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逐渐成熟的情况下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结果,是在社会内部力量作用下而实现的自主创新。英、法等西方国家的法律现代化模式就属于此类型。外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是指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是在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冲击下实现的,它是法律相对落后的国家学习、借鉴、移植他国先进法律文化而实现的法律变革,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具体体现。这一模式以日本、俄国等国家的法律现代化为代表。

虽然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和外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存在诸多方面的区别。首先,在最初动力方面。内发型法律现代化的最初动力,主要在于本国内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如“近代西欧的政治革命,不仅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而且造成了代议制度这一近代民主政治的运行模式,从而推进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外发型法律现代化的最初动力,主要在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与渗透——“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民族主义情绪的激荡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现象。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是其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力和目标之一”。[9]其次,在政府作用方面。在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中,政府的作用是消极的、被动的,政府只是顺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发展的要求进行法律变革,实现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在外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中,政府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作用,扮演着领导者、组织者、策划者的角色。由于市场经济因素薄弱,变革法律的强大力量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因而依靠政府强有力的推动,确立法律现代化目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现代化活动、确保法律现代化顺利进行。再次,在运作机理方面。内发型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现代的法律观念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在这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外发型法律现代化由于是在外力推动下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现代化的法律本土资源,外来的现代法律文化与本土的传统观念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解决这一矛盾和冲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