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3.2.2.1 一、奴隶制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它建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基础之上,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经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奴隶制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程度不一而各有其特点,但是,作为一种历史类型,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奴隶制法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

(一)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人身占有,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奴隶制法的基本职能,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在奴隶制法中,有很多关于严格保护奴隶主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如《十二铜表法》规定,债务人如果不能偿还债务,便要以身抵债,沦为奴隶,有的甚至被处死;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只是权利客体,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互赠奴隶,或将奴隶作为自己的娱乐品、殉葬品,可以随意处置直至杀死奴隶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奴隶制法排除他人对奴隶主占有奴隶权益的侵犯,将盗窃、藏匿他人奴隶,帮助奴隶逃跑或破坏标志奴隶身份的印记等视为动摇奴隶制的犯罪行为,要处以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的刑罚。

(二)公开确认人们身份的不平等

为了调整奴隶制社会关系,奴隶制法不仅明确规定、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不平等关系,而且在自由民之间实行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自由民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服兵役、工役、犯罪和刑罚、制礼作乐以及通婚等方面都有严格的差别。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婆罗门(僧侣贵族)、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奴隶和杂工)。前两个种姓享有特权,第三个种姓是没有任何特权的平民,第四个种姓是备受歧视的社会最低层。不同种族间严禁通婚,与低种姓通婚者丧失其原有的等级身份。

(三)规定的惩罚方法极其残酷

在奴隶制法中,不仅有大量的以侮辱人格、增加肉体痛苦和精神恐怖为特点的刑罚方法,而且滥用死刑。在中国的奴隶社会里,夏朝时期刑罚最多时不下30多种,西周时期周公倡导“德治”,将刑罚降到五种,即墨、劓、刖、宫、大辟;死刑不仅适用于杀人罪,也适用于盗窃、诬告或过失犯罪,甚至适用于“群饮”,按照周公发布的《酒诰》规定,周人“群饮”酗酒者要处以死刑。

(四)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奴隶制法有不少是对原始习惯的认可和改造,因而带有原始习惯的残迹。雅典婚姻法中的有关买妻婚的规定、刑法中的血亲复仇原则,罗马《十二铜表法》中有关家长杀死畸形婴儿、家长可出卖儿子、毁伤他人肢体可同态复仇等规定,都具有原始习惯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