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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2.1.1 一、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1]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一)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

原始社会是人通过劳动与猿猴相区别后形成的第一种社会形态。在这个社会里,法律是不存在,规范原始人行为、调整原始社会关系的主要是原始习惯。原始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被全氏族公认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惯行”,一种“气氛”,[2]保证原始社会的和谐和有条有理。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经济方面,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石器是主要的生产工具,采集和渔猎是主要的谋生手段;人们只能从自然界获取很少的物质资料,单个人的能力不足以应付自然和外族的压力。为了种族的延续,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这种简单的社会关系和简单的社会事务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仅靠原始习惯足以调节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纠纷、规范人的行为。在政治方面,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划分,也不存在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国家。那时候,最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集团——氏族,氏族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没有系统地采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从而也就不会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机关体系。在思想方面,原始人意识混沌,没有主体与客体之分,没有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之别,难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这样的意识水平不可能创制出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

(二)法律起源于“野蛮向文明的过渡”时期

“野蛮向文明的过渡”时期即“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3]。在这个时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所引发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反过来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由此导致原始社会秩序全面崩溃:氏族制度被国家代替了。原始习惯不足以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不足以规范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稳定,需要新的社会规范发挥作用。于是,法律应运而生。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由于犁耕技术和灌溉技术的使用,农产品丰富起来,达到了一个人的劳动所得除了养活自己还略有剩余的程度。与此相应,产品交换开始出现,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出现私有化现象;战俘不再被杀掉或吃掉,而是转化为奴隶。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分工,这次分工使得奴隶劳动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导致奴隶制开始形成;使得个体家庭逐渐成为基本经济单位,导致私有制逐渐形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商业的产生,这一分工的结果是社会财富集聚速度加快、贫富分化加剧,私有制、奴隶制和阶级分裂最终形成。[4]所有这些,使得法律起源具有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必要性。

如果说社会大分工的历史过程构成了法律起源的社会背景,那么国家及其机构则构成了法律起源的政治原因,意识水平的提高构成了法律起源的思想原因。在私有制、奴隶制形成的过程中,为了掠夺奴隶和财富,军事民主制及组织机构发展起来,并最终演化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吏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暴力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力,成为国家组织体系。国家组织体系的形成使法律拥有了制定者和执行者。在私有制、奴隶制形成的过程中,人们的活动空间逐渐拓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日渐纷繁,这些锻炼了人们的思维能力,提升了人们的意识水平,形成了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产生了私有观念。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那些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对原有氏族习惯加以取舍,认可那些与现行社会结构相一致的习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这些原始习惯就转化为习惯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三)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律与原始习惯都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并且法律最初还是由原始习惯转化而来的,但是它们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规范,存在着诸多差别。

(1)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是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存在于传统之中,不需要某个专门从事管理的机构来认可或制定;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没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的认可或制定,就不会有法律。

(2)实施的保障不同。原始习惯的实施以原始人的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以及社会舆论等为保障,原始人遵守原始习惯在某种情况下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不是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实施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

(3)适用的对象不同。原始习惯仅适用于基于血缘关系所组成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成员;法律则以国家主权所辖地域的所有居民为适用对象。

(4)调整的目的不同。原始习惯调整人们的行为,旨在维护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建立协作、平等、互助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建立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