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7.1.4.1 一、政治文明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政治文明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政治文明的概念

文明是一个综合概念,泛指社会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世界、改造社会的成果。与人类社会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相对应,文明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部分组成。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总和,包括生产力的状况、生产的规模、物质财富的数量、人类物质生活条件的状况等,它表示人类征服、改造自然界的能力和水平,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志。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精神生产的发展水平及其积极成果的体现,它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两个基本方面。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文明的政治目的。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构成社会文明有机统一的整体。如果说物质文明是指人们改造自然的成果,精神文明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成果的话,那么政治文明就可以说是人们改造国家的成果。

在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思首先提出政治文明这一概念。1844年,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稿》中,马克思不仅把政治文明看做与集权制相对应的范畴,而且把现代国家与政治文明直接联系在一起[8]。在这里,虽然马克思没有对政治文明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但他已经指明:(1)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起源于法国革命)不可分离,甚至可以说是同时代的产物;(2)人权、人民主权、宪法、宪政、权力分开、政党、选举权等,都是现代国家和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内容;(3)政治文明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多方面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

中国学者对政治文明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政治文明最初只是哲学和政治学研究的内容。今天,对政治文明的研究已经深入到政治文明的实质和建设途径,并且超越了哲学和政治学的范围,成为其他学科尤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国学者对政治文明的含义主要从以下方面来理解:第一,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它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政治文明的内容包括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彼此联系,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构成政治文明的统一体。政治文明表现为:在最大限度上发挥人们的政治积极性,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发挥作用;在维护公共社会秩序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精神愉快,心情舒畅;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尤其是政治领导者表现出良好的政治品德,自觉维护人民的利益,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和规范,具有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等。政治文明不是凝固的,而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它的程度不断提高。第二,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从生产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的具体过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9]第三,政治文明是在社会文化中体现出的、社会上多数人对待政治生活的合理性倾向。它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威产生和运行的合理化;二是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合理化;三是政治权威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合理化;四是人民的政治权利受保障的程度;五是人们政治参与的程度;六是人们政治存在的合理性;七是人们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自治)的程度;八是人民思想的自由度。总之,政治文明是政治发展的综合反映。[10]第四,政治文明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改造社会、实现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治进步状态。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阶级性,这是它的本质特征;二是复杂性或者说结构性,表现为政治主体文明、政治关系文明、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等;三是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改变其内容和形式。[11]

(二)政治文明的构成要素

政治文明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文明的政治目的。尽管这些要素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不同,但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展现政治文明的光彩。

(1)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理念是整个政治文明的先导。从历史来考察,它发端于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文艺复兴的口号是:“我是一个人”,并开始用人权取代神权,用人道取代神道,提倡人的意志自由和个性解放。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们,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了一整套文明的政治理念,并使这些理念在建立和巩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不断开拓和升华。这些文明的政治理念主要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人民主权、宪政、法治等。这些理念的核心就是用崭新的眼光来看待人、对待人,这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在政治文明中的体现就是突出人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突出“人民主权”、“民主共和国”等理念体系;在社会关系中强调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提倡人们的相互尊重、平等,主张“宽容”。我国近代学者章士钊对这个问题有段含义深刻的表述:“为政有本,本曰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12]章先生在当时的背景下,提出在政治生活中“有容”的观点,实属高见;但政治文明中的理念应超出“有容”的范围。因为“有容”是以集权或专制为基点的,只不过是对被统治者某些宽容罢了,充其量是容纳“异端”的存在。这显然是政治生活中的低层次要求,与“人民主权”、“以人为本”的理念差别极大。我们认为,从政治文明的层面理解以人为本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权是政治文明的出发点与归宿,不讲人权就无政治文明可言。第二,人是政治生活的主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集权政治不属于政治文明,而是其对立物。第三,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发挥,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实现。

(2)文明的政治制度。政治文明的载体是制度,文明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关键要素。邓小平一向重视制度的作用,他的伟大功绩的重点就在于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其实,一个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政治家,必然是重视制度建设的。20世纪后期出现的新宪政论者就热衷于政治制度的设计。他们以“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作为他们的论文集《新宪政论》的副标题。他们宣称:“新宪政论是以一种建设性的激情为基础的,它对目前社会科学朝着制度主义的转向作出了贡献,并对最近以来的政治经济学的复兴起了很大的作用。它是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的一个纲领。”[13]文明的政治制度的关键是民主、权力分开、控权和法治。按照马克思的教导,民主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制度。文明的政治制度首先是民主的政治制度,尽管民主有不同类型,但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有三大原则业已成共识,即多数决策、程序正义、保护少数(安全)。因此,离开这三大原则的政治制度绝不是文明的政治制度。因为马克思认为民主与集权是对立的。同时,马克思讲到政治文明时,专门讲到了“权力分开”,并具体指出了“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的分开。因为权力如果不分开就是集权,会导致专制或独裁。这一点早期资产阶级法学家孟德斯鸠讲得很清楚:“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一些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14]当然,权利仅仅分开是不够的,还必须相互制约,否则分开就失去意义。因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至于法治、宪政涉及内容很多,在制度上强调的就是控权。一般讲,控权就是法治、宪政的初衷。

(3)文明的政治秩序。文明的政治秩序是政治文明的又一要素。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政治是“众人之事”,事实也是如此。政治就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人们之间的互动无疑应该是有序的,但要形成一种文明秩序不那么容易。秩序泛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它与“无序”是对立的。所谓政治秩序无非是在国家生活中,应有一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律性和连续性。因此,马克思强调规则在政治秩序中的特殊作用。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控政治生活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建立文明的政治秩序首先离不开法律,只有法律才能调整和协调各种政治利益,只有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并以公正为内在要求的法律,才能使政治秩序趋向文明。当然,在法律体系中,又以宪法的作用最明显,因为宪法本身就体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文明必须以法治、宪政为基础。那么,文明的政治秩序究竟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各种政治力量(包括阶级与阶层)利益得到合理、公正的分配与保障,它们的相互关系应该和谐与协调。当年罗伯斯庇尔有一段精彩的表述是值得鉴赏的。他说:“我希望有这样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和残酷的私欲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和高尚的热情受到法律的鼓励;在这种秩序下,功名心就是要获得荣誉,为祖国服务;在这种秩序下,差别是从平等本身产生;在这种秩序下,祖国保证每个人的幸福,而每个人自豪地为祖国的繁荣和光荣而高兴;在这种秩序下艺术成了高尚的自由的装饰品,商业成为财富的泉源,而不仅是几个家族的惊人富裕。”[15]当然,这种情况只有在消除阶级对抗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

(4)文明的政治目的。文明的政治目的是政治文明的必备要素和价值追求。一定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总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政治目的的。纵观古今,政治目的无非有两种:一种为“公”,即为大多数人的利益,一种为“私”,即为某集团、某阶级等少数人甚至某个人的利益。“为公”的政治目的,往往是在宪法中或其他纲领性文件中表述,并在实践中实现,人们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为私”的政治目的,一般都采取伪装的形式,多数都是盗用文明的政治理念来掩盖其卑劣的目的。如德国法西斯便披着“国家社会主义”这件当时时髦的外衣,打着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的大旗来实施其对内镇压人民,对外疯狂侵略的罪恶勾当。又如民国初期,每一个军阀上台,几乎都抛出一部宪法,甚至还搞一下选举,制造各种假象,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正如毛泽东一针见血指出的,他们是挂宪政的“羊头”,卖独裁的“狗肉”。由此可见,我们在辨别某个国家是否存在政治文明时,不能单纯看它喊什么口号、打什么旗号以及在形式上建立了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更主要是看它追求什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