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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4 第四节 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第四节 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在1994年正式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只能是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法律贯穿始终并深入到各个环节和领域,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联结在一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和左右着人的各种行为。

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调控作用,二是规范微观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