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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1.4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标准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协调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的法律基础,既反映法治文明的程度,也展现了治国理政的能力。古罗马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当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欧洲相继建立政权之后,基本上接受了公、私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一般讲,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前者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后者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文明的发展,到20世纪后,社会立法大量出现,尤其是21世纪以来,生活在地球村的村民有越来越多的共同利害关系,如地震、洪水、干旱、疾病,特别是气候的变暖,于是社会法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因此,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多数由公法、私法与社会法构成。当然,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法治文明的提升而日趋完善,就是说,它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法律体系与国情有直接关系,并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法律体系的构建决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任性,而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9]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即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由一国现行法中同一类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以民法为例,民法这一法律部门,并非仅仅指民法典这一部法,还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及合同法等有关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划分部门法的两大依据。第一,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的或首要的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是广泛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科学技术等领域,不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而且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是随处可见的。就社会关系的关联方式而言,在总体上分为平等性的社会关系和非平等性的社会关系两类。调整前者的是私法、调整后者的是公法,而由公权力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进行调整的复合关系,则由社会法调整。第二,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又一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对这些关系施加的法律手段和方式。包括平等协商性的方式、直接强制命令的方式、间接调控与引导的方式。既可以是硬性强制,也可以是软性疏导,往往表现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方法以及确定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

要理解法律体系和部门法,还应当掌握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用来表示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或者可能得以产生的途径。该概念由来已久,不同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论证与区分,例如有学者区分了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等。但依据学界通说,根据是否采取了权威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法律渊源和非正式法律渊源。前者是处理法律问题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例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与判例,等等;后者是有法律意义的材料和准则,例如,习惯、道德规范、正义观念、村规民约、理论学说等。在现代社会,法律的渊源,往往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律形式,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称为正式渊源,是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获得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这里所指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表现形式。其中所谓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即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法律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空间效力——法律生效的领土空间,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生效。总之,法律渊源与部门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没有法律效力渊源即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无以构成法律部门。而法律部门与法律效力渊源不同,一个法律部门往往由一系列同类的具体的法律效力渊源形式组成。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依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我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10]这些法律部门结构严谨、门类齐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载体与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