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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2.3 第三节 尊重与保障人权

第三节 尊重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人权问题,举世关注。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保障人权,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就颁布过关于人权的法规,如《陕甘宁边区人权财权案例》、《山东人权条例》等;并在解放战争时期,向国民党政府提出过:“争民主、争自由、争人权”的口号,并成立过争取人权大同盟的组织,在保障人权问题上发挥过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宪法中没有使用“人权”这个各词,但在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中确认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等,除人身权利外,还确认了政治权利和信仰自由。

自20世纪80年末9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散了在人权问题上的迷雾。在理念上开始,对人权问题展开讨论,并不断深入。1991年11月,我国发表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2004年,我国又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人们的人权意识大大增强,随着“以人为本”的提出,人权问题已家喻户晓,尊重与保障人权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人们的人权意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在人权属性、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实现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上获得了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