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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1.3 第三节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第三节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是法律世界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自然成为了法理学一直研究的重大问题。对于权利和权力概念的具体理解存在不同见解,例如,在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中,权利所包含的四个要素里,其一就是权力(Power)。然而,根据权利的“法力说”,权利人本身具有支配他人的能力和力量,则权利又可以被认为属于广义上的权力。但是在法学中,我们通常将权力局限为国家权力,即国家凭借其掌握的一切资源,对公民的权利义务所具有的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和影响,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可是,这时的权力是个事实性概念,并未考察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权利却是个规范性概念,可以依据规范“正当的”请求、主张、自由或豁免。另一方面,当我们所考量的权力具有法律正当性之时,即权力获得法律授权形成了“职权”,则这时的权力也可称为权利,只不过是国家权利而已。总之,围绕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引起的共鸣和争鸣也很多,亦说明了探究两者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里,我们将从权利和权力在法学研究上的一般意义来追问二者关系,此时的权利是指公民、法人等的私权利,而权力是指与私权利对应的国家的公权力。[10]或者更明确来说,实质上就是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权力即指国家凭借对资源的控制和支配,通过强制力以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力量或影响力。由此可见,权力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性:

1.自主性

国家权力一旦获得公民认可后就具有独立性和自身的运行规律,国家自主决策、自主行为,一般不受其他政治力量或社会力量的左右,表现为“偏好与行动的一致性”。在国家治理过程当中,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积极的、主动的,而非消极的、被动的。

2.不可放弃性

权力对于权力拥有者即权力主体来说,也意味着一种责任,一种职责。这种职责是不能放弃的,依法行使权力是权力主体的义务。如果权力拥有者放弃了其应该行使的权力,就是一种失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权力,就意味着担负了一份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公民自身的权利,作为个体的权利来讲,权利主体是可以选择放弃的。

3.强制性

权力是一种典型的控制力量,是以强制为基础,通过表面平等的社会机制而确立起一种不平等的“命令—服从”路径的社会关系力,如果有必要,权力会把这种强制力发展到极限,最终形成垄断、专制和独裁。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由掌握和控制一切资源的国家机关或组织来行使,由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暴力组织保证其实施。

4.扩张性

权力具有扩张和膨胀的天然倾向,“他越是有权力,就越是拼命取得权力;这是因为他已经有了许多,所以要求占有一切”。[11]也正是这种扩张使社会和公民都处于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之下,这一方面为社会正常秩序提供了有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对于权力过度干预的担心。

5.利益性

权力能够分配资源、影响他人,而资源本身就是利益的代表,权力和利益并不是孤立和隔绝的,相反他们具有内在的联系,也正是这种联系造成某些权力主体将权力衍化为私人的牟利手段,使权力产生异化和腐败。权力的运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最终要归因于运行权力的主体和权力的运行监督程序,缺乏法律规制和法律监督的权力将是可怕的,只有用程序化的法律制度来引导权力的运行,才能克服权力主体的欲望和恣意,才能保证权力的公益属性、使权力成为有益的调控工具。

据此,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便可以从依存、区别和冲突这三个角度来全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