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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2.2 第二节 法治及其历史表现

第二节 法治及其历史表现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的,也不是随意能定义的概念”。但该词典依然将法治定义为:“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做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力和自由的正当的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5]近年的研究表明,法治既是思想观念,也是制度体系,更是实践模式,且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