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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6 第二十一章 法的实体与程序

第二十一章 法的实体与程序

◎本章重点、难点提示:

1.实体、实体法

2.程序、程序法

3.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

4.法的程序性特征

5.法律程序与正当程序

6.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

法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研究一度是我国法理学的空白。学术界既受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影响,也受西方自边沁以来的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控制,对法律程序的意义并不完全理解。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程序本位主义思潮开始传入我国,人们逐渐认识到,各国法律的许多条款都有关于程序的规定,这一点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的根本区别。现在,诸如程序正义、正当程序这类法学术语随着法治观念的传播日益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法律常识,程序思维也成为法律思维区别于一般思维的重要特征。毫无疑问,弄清法的实体与法的程序的含义,了解法律程序和正当程序的区别,对于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在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方面的价值具有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