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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 第五编 范 畴 论

第五编 范 畴 论

“范畴”一词源于希腊文“kategoria”,本意是“指示”、“证明”的意思。汉译取自《尚书·洪范》中的“洪范九畴”一语。范畴是概念的高级形态,是最基本、最高级、最普遍的概念,是人类在无数次实践中累积而来的高级思维成果。任何学科都有自身的范畴体系,都是以范畴为基石、由范畴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如哲学中的特殊与普遍、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等,经济学中的商品、货币、劳动、价值等,化学中的化合与分解等。

法理学并不研究具体的部门法或部门法学中的概念,而旨在探讨法学中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普遍适应性的范畴。整个法学概念按照反映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概念、基本概念、基石概念。普通概念是在具体的部门法中使用的只是适用于某一或某些具体法律领域的概念,如合同法、婚姻法中的具体概念;基本概念是在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具有全局意义的经过高度抽象的概念,是从具体的概念中抽取其共性而来的;而基石概念则是最高位阶、最为抽象的用以推导其他概念的核心概念。法理学中的范畴主要是基本概念和基石概念。一般来说,我国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倾向于以权利与义务作为自己的特殊对象,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作为法学的基石概念即最上位的范畴。但也有学者提出行为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我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探讨法的逻辑起点,因而将权利义务及行为作为法学基本范畴对待。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本编尝试将基本概念成对列出,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学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与相互区别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矛盾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