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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 第二编 本 体 论

第二编 本 体 论

本体论(Ontology)一词最早由17世纪德国经院学者郭克兰纽(Goclenius,1547—1628年)提出的。这是一个合成词,由ont和ology构成,其中,ont源自希腊文,是on的变式,相当于英文的being即“存在”;ology表“学问”。在汉语中,本体指事物本身、原样或自身,原本的体制、格局,主体或根本。

本体论旨在揭示世界的本原或基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哲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实体,而实体或本体的问题是关于本质、共相和个体事物的关系问题,关于实体或本体的哲学是高于其他一切科学的第一哲学。本体论不仅研究本原问题,还要探讨本质与现象、共相与殊相、一般与个别等的关系。早在中国古代,学者就已经研究过本体论,曾分别把“金、木、水、火、土”(五行)或“理”、“气”等看成世界的本原。

法理学或法哲学与一般哲学一样,有其本体论。要探明法学的具体问题,首先必须回答法律的本体论即法的本源、本质与本身的构成要素,此所谓“求本溯源”。法学中的各部门法学与具体问题都是立基于法的本体论的。法的本体论既要回答法的本源即最根本的经济渊源以及由此制约的社会历史文化根基问题,也要解答法的本质特征问题,还要探讨作为一套规范体系的法律自身是什么以及其内在的逻辑构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