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现代社会中,自杀已成为人类的十大死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全世界死于自杀的人数约为100万,是排在第五位的死亡原因,仪次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在有些国家,自杀是青少年死亡原因的前三位,甚至是第一位的死亡原因。除了自杀死亡者以外,自杀未遂者是自杀死亡者的10~20倍,他们常遭受不同程度的功能残疾。自杀对社会和家庭均带来巨大的影响,每一个自杀死亡或自杀未遂者至少有5位亲近的人受到牵连,使他们为此悲痛和烦恼。
一、自杀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对自杀的界定仍存在着争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简单地将自杀定义为:“有意或者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动”。
斯恩德曼(Scheindman)将自杀定义为:“有意识的自我毁灭,其行动者有多种多样的痛苦,且把这种行动看作是解决某种问题的最好办法”。
卡普兰(Kaplan)等人在《精神病学概要》中认为:“自杀是有意的自我伤害导致的死亡。”
这些定义都强调了个体行为的动机和对行为的控制能力。根据这些定义,意识障碍者的自伤或自杀,因其行为失去控制力而不应该视为自杀。
也有学者认为,自杀是指有害于生命的一切人类行为。持这种广义的自杀论观点的人强调的是行为的后果,而忽视行为的动机。
一般将自杀分为自杀意念(suicide idea)、自杀未遂(attempted suicide)和自杀死亡(committe dsuicide)。
自杀意念也称自杀观念,是指具有自杀的想法或意向,不涉及自杀行为;
自杀未遂指有自杀行为但未导致死亡,既包括决心自杀而未成功的自杀行为,也包括自杀意念不强而未成功的自杀行为;
自杀死亡又称完成自杀或成功自杀。
未导致死亡的自杀也称为蓄意自伤(deliberate self-injury)。准自杀或类自杀(parasuicide)的概念也是指非致死性自杀行为。这种行为可看作是一种呼救性或威胁性行为,行为者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很小,只是想伤害自己。
司法精神病学中还涉及“扩大自杀”的概念,如抑郁症的扩大自杀,患者自杀前将弱小的,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也杀死。
自杀既是医学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涉及多个学科,如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自杀本身不属于独立的疾病单元,没有特定的临床表现,但它却是一个生命攸关、广泛引人关注的心理卫生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
二、自杀的动机与方式
1. 自杀的动机
自杀的动机非常复杂,学者们对此的研究和讨论,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目前尚未有学者可以完全解释人类的自杀行为。通过对自杀未遂者事后的回忆,以及对自杀者留下的遗书的分析,曾有研究者描述过各种各样的自杀动机,如摆脱痛苦、逃避现实、实现精神再生;通过死后进入天堂以获得人世间得不到的东西;为了某种目的或信仰牺牲自己;惩罚自己的罪恶行为(现实的或想象的);保持自己道德上和人格上的完美;作为一种向外界寻求帮助和同情的手段等。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从宏观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自杀行为。他分析了在不同时期、来自不同国家的数据,认为自杀是一种社会现象,并将自杀动机分为4种不同的形式。
(1)自负型自杀
自负型自杀(Egoistic suicide)是由于个人与社区,甚至与整个社会的关系都非常疏远,以致断绝了与所有人接触、交往的机会。这种情况又令他们无法在社会中继续正常地生存下去。这类自杀在对外战争或在政治、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中发生的机会较低,但已离婚或无子女的人比例则比较高。
(2)利他型自杀
与自负型自杀相反,利他型自杀(Altruistic suicide)是由于自杀者与其所属的社区、社会、团体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并视个人为该社会、社区、团体的一部分。这种关系可以导致个人为了社区、社会、团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生命。殉夫自杀或日本的剖腹自杀均属此类。
(3)失调型自杀
失调型自杀(Anomic suicide)行为可能是,由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产生了某些突然变化而导致的。诱因可以与一连串的丧失有关,例如失去工作、亲人、遭遇巨变而带来的孤独、社交的隔离等。
(4)宿命型自杀
宿命型自杀(Fatalistic)是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而导致的自杀。典型例子是,奴隶或监狱犯人,他们已经感到完全没法控制自己的命运,从而选择了自杀。
另外,也有一些思想家认为,自杀有两种基本的动机:终止(surcease)和操纵(manipulation)。
那些无法忍受情感上的悲痛,而且也看不到别的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的人,他们会简单地放弃自己的生命,想通过死亡得到问题的了结。这种自杀行为比其他自杀行为伴有更多的抑郁、更多的绝望,自杀成功的可能性也更大。
另一种自杀的动机是,想要通过自杀来影响、改变或操纵别人的行为,或作为一种寻求帮助的手段,其对象常指向与自杀者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如配偶、情人、家庭成员),少数则指向社会本身。大多数情况下,在操纵性的自杀行为中,自杀者是想要活下去的,他只不过是在向外界显示自己问题的严重性,以此来向一些重要人物寻求帮助。与终止性的自杀相比,自杀者具有较少的抑郁和绝望,自杀方式也并不是很致命的。
一项对自杀的系统研究显示,有56%想要自杀的人,是想要有一个完整的了结;13%的自杀者是想要操纵别人;31%的自杀同时具有终止和操纵两种动机。在这种情况下,自杀者并不知道自己是想活下去还是想要死亡,是想要了断还是想要操纵别人。在这种没有决定的状态下,自杀者的抑郁和绝望越严重,他想要了断的潜在欲望就越强烈。
此外,群体自杀(很多人模仿一个人)似乎在十几岁的青少年中非常流行,占青少年自杀总数的50%以上。关于群体自杀和模仿自杀,常常让社会大众和学者们费解。对此类自杀行为一般有两种解释:
首先,媒体对自杀的描述是浪漫的。人们总是怀着缅怀和同情的心情,去讲述某位有才华、有魅力的自杀者生前的故事,并把自杀的原因描绘成是“可歌可泣”的;
其次,媒体经常津津乐道地细致描述自杀的方法,客观上为潜在的受害者提供了自杀指导。极少有报道指出,由自杀未遂导致的各类残疾及其悲惨结局。也很少有报道说明,自杀经常与严重的精神疾病紧密相关。更重要的是,很少有人提到,自杀对于解决问题是一种无用的方法。
2. 自杀的方式
研究表明,自杀的方式随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也有明显的改变。以往多为投河、自缢、卧轨等。近年研究发现,采用服毒(药)和自缢的方法占的比例有所增加。其他的自杀的方法包括溺水、跳楼、制造交通事故、刀伤、枪击、自焚等。国外由于枪支管制不严,因此,开枪自杀也是较常见的方式。美国男性自杀者中有60%、青少年(10~14 岁)中有33%~83%是利用枪械自杀的;中国香港的自杀者大部分选择跳楼或自缢,因为香港的高楼大厦林立。
自杀方式有明显的性别差异。一般女性多服药、服毒,很少采用枪械等激烈的方式。因为女性较多顾虑,激烈的方式会影响她们死后的容貌,且决死的信心较低,求助心切。
自杀方式的文化差异也很明显,如华人社会(中国、新加坡、美国华人等)选择自缢及跳楼的较多,采用枪支的很少。
表16-1显示了香港不同年龄组所采用的自杀方式。大多数年青自杀者(10~39岁)以跳楼结束生命,老年者多以自缢为主。
表16-1 自杀方式(1981至1990年平均数)百分率,%
注:数字为每一性别中以该方式自杀的百分率,由于尚有其他方式自杀的,所以百分率总和不一定是100%。
三、自杀的流行病学资料
世界各国主要以死亡数字来推断自杀死亡率,也称自杀率,指一年当中每10万人中自杀死亡情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数据,立陶宛、俄罗斯、拉托维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的自杀率高(30/10万以上),亚美尼亚、阿尔巴尼亚、希腊、墨西哥、巴西、马耳他等国的自杀率低(5/10万以内)。多数国家处于两者之间。
根据国家疾病检测系统数据,我国1991~1995年的自杀率为19.85/10万。1993年,我国部分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协作调查结果显示,自杀率为22/10万。
发达国家男性自杀率高于女性,发展中国家(中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女性自杀率则高于男性。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早年女性的自杀率高于男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自杀率男性逐渐高于女性。据推测,发展中国家女性自杀率高,与经济不发达有关。自杀未遂者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女性均多于男性。
除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老年人社会福利较好,致老年人自杀率不高外,其他国家都有青年人和老年人两个自杀高峰。我国部分地区的统计资料显示,15~30岁组自杀率较高,此后呈下降趋势。一些地区对老年人的调查发现,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较高,且明显高于城市老年人。随着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老年人的自杀问题也将突出出来。
离婚、丧偶及单身者的自杀行为较多见。据调查,已婚男性的自杀行为少于未婚或离婚者,婚姻对男性的自杀行为具有保护作用,而这一点对女性则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