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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心理学
1.17.1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19世纪中叶以来,欧洲精神病学家将精神分裂症的不同症状分别看成独立的疾病。1896年,德国医生克雷佩林在长期临床观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上述不同描述并非独立的疾病,而是同一疾病的不同类型。这一疾病多发生在青年,最后发展成衰退,故合并上述类型命名为早发性痴呆。

20世纪瑞士精神病学家布鲁勒(E.Bleuler,1911)对本病进行了细致的临床学研究,指出情感、联想和意志障碍是本病的原发性症状,而中心问题是人格的分裂,故提出了“精神分裂”的概念。

由于本病的病程经过和转归不同,以后有的学者建议,将精神分裂症分为过程性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分裂症样反应;又有分核心型和周围型的。至于疾病的本质,从克雷佩林首先作为疾病单元提出以来,由于病因没有解决,精神分裂症究竟是一个疾病单元,还是具有相同症状特点的一组疾病,是一个长期以来有争论的问题。有待于遗传、生化、脑结构形态、临床和长期的追踪观察研究来进一步阐明。

CCMD-3对精神分裂症的描述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自然病程多迁延,反复加重或恶化,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有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交谈。符合病程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持续超过1个月。

此外,单纯型另有规定: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病人一般没有意识障碍。妄想,幻觉和其他思维障碍,一般都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出现。无智能障碍。自知力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