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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7卷
1.11.2 《五代會要·喪葬篇》訛誤辨正[1]
《五代會要·喪葬篇》訛誤辨正 [1]

顧春軍

歐陽脩在《新五代史》中慨歎曰:“五代,干戈賊亂之世也,禮樂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絕,而先王之制度文章掃地而盡於是矣!”[2]五代動盪,很多史料散逸,宋代歐陽脩編撰的《新五代史》,對於制度史的記載尤爲簡略:“五代史料缺乏,諸史所存典章制度之記載更覺簡略。《新五代史》只‘司天’、‘職方’二考,不少重要制度議論均略而不詳,甚至刪除不載。《舊五代史》今僅存輯本,五代一段典章制度賴王溥是編收集舊聞,得以保存,故《五代會要》爲極重要之材料書。”[3]所以,四庫館臣以爲:“讀五代史者,又何可無此一書哉。”[4]研究五代之典章制度,《五代會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五代會要·喪葬篇》是對文武官員及百姓喪葬禮儀的規定,是研究五代喪葬制度的重要文獻資料,《五代會要》的撰寫者王溥,是兩代四朝宰相,熟稔典章制度;作爲史學大家,“溥刀筆家子,而好學終始不倦。”(《宋史·王溥傳》卷二百四十九)但百密一疏,《五代會要》喪葬篇卻犯了一個很“幼稚”的錯誤。《喪葬篇上》有如下記載:

准元和六年十二月刑部兼京兆尹鄭元狀奏:“條流,文武官及庶人喪葬,三品已上明器九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內,不得過二尺五寸,餘人物並不得過一尺,……不得以鞍馬爲儀,其明器任以瓦木爲之,不得超二十五事,四神十二時並在內,每事不得過七寸,舁止十人。”[5]

我們知道,後唐的很多典章制度,是照搬唐代的,考察上述奏議,就是當時的御史中丞盧文紀,向後唐朝廷建議,採納元和六年十二月唐朝刑部兼京兆尹鄭元的奏議,來規範官方及民間的喪葬禮儀,此“狀奏”前有“准”字,說明此事得到了後唐朝廷同意。奏議的起草者是唐代元和年間的鄭元,檢索唐代史料,元和年間擔任過刑部侍郎兼京兆尹的鄭元只有一位,而且在元和四年就去世了,《舊唐書》有傳:

鄭元,舉進士第,累遷御史中丞。貞元中爲河中節度使杜確行軍司馬。確卒,遂繼爲節度使,入拜尚書左丞。元和二年,轉戶部侍郎、兼御史大夫、判度支。三年春,遷刑部尚書,兼京兆尹。九月,複判度支,依前刑部尚書、兼御史大夫。元性嚴毅,有威斷,更踐劇任,時稱其能。元和四年,以疾辭職,守本官,逾月卒[6]

《舊唐書·憲宗紀》記載:“五月丙午朔。辛酉,刑部尚書鄭元卒。”[7]那麼,鄭元卒於元和四年五月,當無問題。這樣就有了矛盾:《舊唐書》稱鄭元元和四年就死了,而《五代會要》則聲稱,鄭元在元和六年還向朝廷上過奏議,其中有一個記録必然是錯誤的。那麼,考察清楚王溥生平、《五代會要》史料來源,就可以辨析問題所在了。

關於《五代會要》的作者王溥,《宋史》是這樣記載的:“溥好學,手不釋卷,嘗集蘇冕《會要》及崔弦《續會要》,補其闕漏,爲百卷,曰《唐會要》。又采朱梁至周爲三十卷,曰《五代會要》。”[8]也就是說,王溥續修了《唐會要》,獨立編寫了《五代會要》,四庫館臣這樣評價王溥及其續修的《唐會要》:

唐會要一百卷,宋王溥撰。溥字齊物,並州祁人。漢乾佑中,登進士第一。周廣順初,拜端明殿學士。恭帝嗣位,官右僕射。入宋,仍故官,進司空同平章事,監修國史,加太子太師,封祁國公,卒謐康定。事蹟具宋史本傳。初,唐蘇冕嘗次高祖至德宗九朝之事,爲會要四十卷。宣宗大中七年,又詔楊紹復等次德宗以來事,爲續會要四十卷,以崔鉉監修。段公路北戶録所稱會要,即冕等之書也。惟宣宗以後記載尚缺,溥因復采宣宗至唐末事續之,爲新編唐會要一百卷[9]

四庫館臣說:“惟宣宗以後記載尚缺,溥因復采宣宗至唐末事續之,”考:唐宣宗李忱於會昌六年(846年)即位,也就是說,唐宣宗之前的記録部分,是由蘇冕、楊紹復、崔鉉等人完成;那麼,《五代會要》喪葬篇中“准元和六年十二月刑部兼京兆尹鄭元狀奏”這類早于唐宣宗三十年的文獻,非王溥撰寫那就必定無疑了。按照《唐會要》卷三十八記載,鄭元的奏章則是在元和三年,而非元和六年:

元和三年五月。京兆尹鄭元修奏:“王公士庶喪葬節制,一品、二品、三品爲一等,四品、五品爲一等。六品至九品爲一等。凡命婦各准本品,如夫、子官高,聽從夫、子。其無邑號者,准夫、子品。廕子孫未有官者,降損有差。其兇器悉請以瓦木爲之。”是時厚葬成俗久矣,雖詔命頒下,事竟不行[10]

四庫館臣認爲:“(《唐會要》)今僅傳鈔本,脫誤頗多。”校注者以爲:文中的“鄭元修”,就是《舊唐書》記載的鄭元。按照《舊唐書》記載:“元和四年,以疾辭職,守本官,逾月卒。”那麼,鄭元於元和六年向朝廷獻喪葬奏章之事,就根本沒有可能了。再考察《唐會要》元和三年五月”條之後所載內容,實則爲《五代會要》採擷:

六年十二月,條流文武官及庶人喪葬:“三品以上,明器九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內,園宅方五尺,下帳高方三尺,共置五十舁。挽三十六人……所造明器,並令用瓦,不得過七寸。以前刑部尚書、兼京兆尹鄭元修,詳定品官葬給。素有章程。歲月滋深,名數差異,使人知禁,須重發明制,庶可經久。伏以喪葬條件明示所司,如五作及工匠之徒捉搦之後,自合准前後敕文科繩,所司不得更之。喪孝之家,妄有捉搦,只坐工人,亦不得句留,令過時日。”敕旨:“宜依。”[11]

“條流”就是規定的意思,如《通典·職官二二》:“周建六官,各有徒屬,雖尚文去質,吏眾事繁,然而條流不紊,職非重設。”[12]很明顯,這是由朝廷頒發的一個規章制度;本條最後一段,則提醒閱讀者,本規章制度的頒佈,是基於鄭元之前的提議已經荒廢,所以需要重新確定:“以前刑部尚書、兼京兆尹鄭元修,詳定品官葬給。素有章程。歲月滋深,名數差異,使人知禁,須重發明制,庶可經久。”最後一句:“敕旨:‘宜依。”則提醒我們:這是一道經過皇帝同意的“敕旨。所以,我們可以斷定,按照唐朝的中書省、門下省的職責,這個敕旨當是由中書省草擬,門下省同意,並經過皇帝簽署,成爲規章的一個制度——這與鄭元元和三年的奏章有關,但卻並非鄭元所撰寫,卻是明白無誤的。

《五代會要》喪葬篇照搬了《唐會要》喪葬篇部分內容,文字雖略有不同,但大多是傳抄中發生的訛誤。(這也提醒校對者,《唐會要》和《五代會要》可以互校。)按常理說,王溥熟稔唐及五代典章制度,爲何在一個重要文獻材料上,卻出現了明顯互相抵牾的說法?

我以爲錯誤的發生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可能,當王溥依據《唐會要》,裁剪編寫《五代會要》的時候,沒有認真考辯,而所摘抄的文字和鄭元的奏議又混淆在一起,王溥想當然地把兩段文字嫁接在一起;另一種可能,那就是上奏議給後唐皇帝的御史中丞盧文紀,他在摘抄史料的過程中出錯了,王溥雖然知道這種錯誤,但爲了“秉筆直書”,也只能將錯就錯。遺憾的是,我們現在既不能找出盧文紀的原文,更難以窺探王溥撰寫《五代會要》時的心態;但作爲後來的學者,一定要知道這種錯誤的存在,以免被其誤導。

(作者單位:珠海城市職業技術學院)

【注释】

[1]本文为“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三五”規劃2016年度學科”共建項目,“五代十國墓誌研究”(課題編號GD16XLS0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2](宋)歐陽脩撰,(宋)徐無黨注:《新五代史》卷十七,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88頁。

[3]柴德賡:《史籍舉要》,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年,第304頁。

[4](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卷八一,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694頁。

[5](宋)王溥:《五代會要·喪葬上》卷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6—138頁。

[6](後晉)劉煦等撰:《舊唐書·鄭元傳》卷一百四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3968頁。

[7]《舊唐書·憲宗紀》卷十四,第427頁。

[8](元)脫脫等撰:《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8801頁。

[9](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卷八一,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694頁。

[10](宋)王溥撰,牛繼清校正:《唐會要校正》卷三十八,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年,第597頁。

[11]《唐會要校正》卷三十八,第597頁。

[12](宋)杜佑撰:《通典·職官二二》卷四十,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1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