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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7卷
1.6.5.1.1 (一)繁體字誤用
(一)繁體字誤用

自1964年國務院公佈《簡化字總表》以來,簡化字就成爲了中國大陸的規範漢字。由於繁體字簡化過程中採用同音替代等手段進行簡化,這無形中產生了一個簡化漢字對應多個繁體字的客觀事實,如:干-乾幹榦、台-臺檯颱、历-歷暦。這些同一簡化字對應的不同的繁體字往往意義有別。如果不明白這些對應同一個簡體字的各個繁體字之間意義的差別,稍不留神就會產生誤用繁體字的情況。

1.“髮”誤爲“發”

(1)卷上“10王船山先生軼事”條:

(王船山)國變後,不薙發,不毀衣冠,隱于深山四十八年,至康熙壬申始歸道山。……又聞之衡陽故老,國初薙髮之令綦嚴,先生時在樓上著書,檄至,府縣會營將草堂圍定,郡守某先登樓,見先生出座拱立,不自覺其五體之投地也。(p.7)

按:《説文解字》髟部:“髮,根也。”[2](p.185)清代段玉裁注改爲“頭上毛也”[3](p.425)。此即頭髪、毛髪字。又弓部:“發,射發也。”(p.270)此字本義爲射箭,後引申爲產生、出發、生長等義。古漢語中二者意義並不相涉,不可相互替用。但在《簡化字總表》的第二表《可作簡化偏旁用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中,“髮”和“發”都簡化爲“发”了。此條中前文“薙發”之“發”顯爲“髮”之誤,後文“薙髮”不誤。蓋因“髮”“發”今皆簡化爲“发”而致使此二字由簡體轉換爲繁體時對應錯了,用錯了繁體字。現今街頭也偶爾會有將“理髮店”誤寫作“理發店”的,亦由此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