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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7卷
1.6.4.3.28 28.卷二:“又《通考》載楊億言半俸二分之內,其二分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二三。”(第29頁)
28.卷二:“又《通考》載楊億言半俸二分之內,其二分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二三。”(第29頁)

按,“二分之內”當作“三分之內”。《文獻通考》卷六五《職官考》一九:“知制誥楊億上疏言:‘……官於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俸三分之內其二分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一二’原作‘三’,據《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武夷新集》卷一六《次對奏狀》改),曾糊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云?’”[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