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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7卷
1.6.4.3.24 24.卷二:“此與人之技若己有之,見人之彥實能容之何以異乎?李卓吾之論,無可厚非。”(第26頁)
24.卷二:“此與人之技若己有之,見人之彥實能容之何以異乎?李卓吾之論,無可厚非。”(第26頁)

按,“與”之下當有“視”字。李贄《藏書》卷一〇:“懷慎自以才不及崇,每事推崇。此與‘視人之技若己有,見人之彥實能容’何以異乎?誠所謂大臣也。”[112]